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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2-24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6]154号

  经研究,同意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


  自一九六三年以来,我区城乡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发展比较快。但是,由于现行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业务、财务由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统一领导管理,而人事则由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存在着条块分割,人权、财权脱节,劳动管理与经营管理不易协调等弊端,已不适应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书记处一九八五年240次会议纪要精神,为了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全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电影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讴歌社会主义,教育人民的有力武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二、各地、市、县、自治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地、市、县公司)的人事、业务、财务均分别由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管理,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在发行放映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为业务领导关系。乡(区)、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电影管理站,属县(市)自治县公司的派出机构。
  民族语言影片配音组下交所在地、县公司领导管理(经费由上级专拨)。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增强活力的精神,使各级公司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经营单位;要继续抓好城乡放映网的巩固和发展工作,特别要继续解决好老、少、边、山、穷地区群众看到看懂电影的问题。现有专业放映单位,原则上不得减少或转向。各级公司和放映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五、凡经国家批准发行的中外各类影片,仍由区电影公司统一发行和管理,有计划的供应和调度。各级公司仍按现行发行渠道供应和调度影片。任何发行放映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发行、租借和放映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国内外影片。

  六、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发展规划,由各地、市、县、自治县公司提出计划,报当地文化部门审批,抄报区文化厅、区公司备案。
  全区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计划任务,由区公司拟订,报区文化厅批准下达。

  七、全区性的电影业务规章制度由区公司根据上级要求拟订,报区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批准后执行。新的规章制度没有颁布之前,原有的规章制度仍然有效。

  八、在地、市、县、自治县原属公司的固定资产,下交给各地、市、县、自治县公司;财务工作的交接,以1986年度决算为准。在桂林市分公司旧址正在修建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学会广西分会桂林招待所”是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学会的活动场所,产权仍属区公司所有。
  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必须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电影票价、租价和发行放映分帐率。各地、市、县自治县公司的影片发行收入,扣除核定发行留成后,逐级解缴区公司。为了综合平衡各级公司经济收入和改善城市放映设施,决定调整部分电影院发行分帐比例;调整各级公司发行收入分成比例。具体方案,由区公司制定报区文化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九、根据扶贫政策精神,对有困难的发行放映单位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减免所得税照顾、或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利于普及放映和企业的自身发展。
  此方案,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另文下达。
  以上方案,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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