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养发[1999]1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离退休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3月31日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中发[1998]7号文的规定,参照在职军转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按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确定工资并按国家和本市历次工资调整政策增加的工资重新确定计发离休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
二、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确定计发离休金、养老金工资基数的离退休干部,其历年按国家、本市增加和调整的离退休金,可按当时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已离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需重新确定计发离休金、养老金工资基数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
四、重新核定军队转业干部离休金、养老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望各级人事(干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