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修改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文号: 桂政人福字[1986]1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四日桂劳人险字(1986)6号《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6号通知》)发出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作修改补充如下:   一、核定遗属定期补助费。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固定收入是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扣除70元作为本人基本生活费,(如死者配偶父母是依靠配偶供养的,可扣除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作为配偶父母的生活费)高出部分作为负担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给予定期补助。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已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现一律按新的补助标准重新核发。
  三、定期补助确定后,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增加,不减发其补助费。
  四、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