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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9 生效日期: 1999-03-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外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经贸局:
为鼓励和规范上海市私营企业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现就上海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依据《公司》在国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己全部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且所累计向外投资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法人,均可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私营企业,凡与外商共同设立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允许类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根据《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的程序,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各区县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按审批权限受理审批。凡限制类或许可证项目,均由受理机关报市外资委审批。批准后,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核准程序审核发照。

  三、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正式成立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注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按原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下达后,过去所发文件与此件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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