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经[1999]第053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9)财字第3号《关于调整本市固定电话初装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为促进本市信息产业发展,经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本市固定电话初装费,具体如下: 一、固定电话初装费由现行每号线20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批量安装固定电话初装费标准如下:
三、住宅电话(包括宿舍)用户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免收初装费。
上述标准自1999年3月1日起实行(以电话开通为准)。
希望你局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的初装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