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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4-12 生效日期: 1984-04-12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4]5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为尽快改变我区落后面貌,振兴广西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好科技队伍建设,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和7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做好科技人员的管理使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爱惜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长。要克服干部“单位所有”的思想,把用非所学和相对富余的科技人员调整到急需的岗位上去。对我区目前紧缺的专业,如水电、蔗糖、轻工、纺织、建材、财经、政法等方面专业的科技人员,现从事的工作岗位不能发挥其专长的都应进行适当调整。对具有农科大、中专毕业学历现没有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干部,其技术水平和身体能胜任农林第一线工作的,原则上都要动员归队。这部分技术干部归队后,家在城镇的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粮食关系;住房、福利待遇等可比原单位职工从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对需要调整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分配到用人单位。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

  二、要抓紧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培养提高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除依托部分大专院校代培以外,有条件的地、市和自治区厅、局也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基地。有的可选派到区外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进修学习。对边远地区县的科技人员,如本地无力培训的,可委托自治区对口业务厅、局代为培训。对中级以上科技人员要适当安排脱产进修时间。

  三、凡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大专毕业工作满十五年的其他科技人员、国家机关干部、中学正式教员,每人每年可凭国营书店或邮局的发票报销二十元的专业技术书刊费;所需经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经费开支;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行政福利费或事业费开支(中学的由各级地方财政开支)。

  四、凡在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名单见附表)现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工作(含管理),具有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相应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包括中学正式教员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员),可享受边远技术津贴。津贴标准:具有大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以上并已在这些县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十元,未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八元;具有中专学历或技术员相应职称(含无规定学历的中学正式教员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员)并已在这些县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七元,未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五元。在区、地、市驻这些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同样可发给这一标准的技术津贴(如某些行业中央部门规定的技术津贴高于本区规定的标准,也可按中央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能再执行边远技术津贴)。享受边远技术津贴的科技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借调、学习等)到非享受地区连续满三个月以上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津贴,何时回原单位工作何时恢复;请事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从开始请事假时起,停止享受技术津贴,假满恢复工作后可继续享受。个别表现很差的(如经常旷工等),原则上不能享受此项津贴,由批准机关审定。已享受农林水第一线浮动工资者仍可享受此项技术津贴。调离边远地区县后,即予取消技术津贴。审批办法: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开列名册,地、县所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所在地、县人事部门审批;区直单位报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审批。
  本条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包干,由各县、市和有关单位开支。

  五、凡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外省籍科技人员,每四年给一个月(不含途中,下同)探望父母的假期。连续乘火车三十六小时以上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分职级,均可报销硬臣车票;其余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按现行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科技人员,不再享受此项待遇(第六条同)。符合退休、离休的科技人员,可联系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在当地安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住房可给予从优解决。

  六、凡在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以上的非本县籍的科技人员,每四年给一个月探望父母的假期,路费报销办法与第五条相同。
  凡从区外或本区内地到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或原籍落户。其中,确有专长,内地(原籍)工作需要并有接受单位的,可以调回内地(原籍)工作;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
  凡从区外或区内其他市、县到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的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凡原籍不是四十八个边远区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分配、调往到边远地区县工作多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是外省籍的可逐步调往到交通比较方便的城镇工作;本区籍的可逐步调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工作。

  七、今后,凡从区外调入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其已参加工作的配偶和一至两名子女可以调同一地安排工作(原属集体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仍安排在集体单位,下同);家属系农业户口的,其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均可迁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工资类别高于调入地区的,可以保留原来工资金额,超过九类的只保留到九类(以后如遇工资调整,不冲销,下同)。

  八、凡从区外或本区内地调入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的具有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具有大专毕业学历的中学正式教员,其原来工资类别高于调入地区的,可以保留原工资金额;其已参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调入同一地安排;其读中、小学的子女可以在城镇中的亲友处寄读;其家属、子女,在招工、招干、升学等享受本地干部同等待遇。凡调入或现在这些县(含自治区、地区驻这些县的单位)工作,符合上述条件非本县籍的科技人员,参加工作满七年(本人和配偶是本县籍的满十年),其家属系农业户口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迁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转为非农业户口(无理要求调离边远地区县的,其家属户口仍迁回原籍农村)。
  第七、八条有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开列名册,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核后下达指标,分别由地、市、厅、局办理审批手续。

  九、做好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工作。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对他们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积极做好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归安置工作。凡出去以前已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回来后按规定予以评定职称;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114号和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的调资范围的,一律给予提升工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十、各级领导都要重视科技队伍建设,要充分认识到,科技人员是四化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要努力克服和纠正对知识分子的各种偏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大力宣传表彰科技人员中的好典型,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本规定从文下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市)名单
  河池、宜山、罗城、环江、南丹、天峨、凤山、东兰、百色、田阳、田东、平果、德保、凌云、乐业、田林、西林、上林、马山、天等、融安、忻城、上思、灌阳、资源、恭城、昭平、蒙山、富川、崇左、扶绥、隆安、武宣、象州、防城、靖西、那坡、大新、龙州、宁明、凭祥、巴马、都安、金秀、融水、三江、龙胜、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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