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8]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对国税稽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管理制度,加大稽查力度,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国税稽查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九八年国税稽查工作意见,尽快建立新型国税稽查工作体系,市局制定了《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职责》、《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制度》、《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考核(内容)办法》、《九八年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二月廿六日
附件:1、《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职责》
2、《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制度》
3、《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考核(内容)办法》
4、《九八年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计划》
苏州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职责
一、稽查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
(一)稽查机构名称和内设机构:
根据省局三定方案,二级稽查分局名称统一更改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属同级国税局的直属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管理和办案双重职能。
依据征管改革的要求,稽查内设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市局“四分离二结合”的机构设置要求。更名后的稽查局内部必设机构为:综合科(股)一个、稽查所(可设若干)、举报中心一个(设在综合科内)。
(二)稽查局职责范围:
稽查局的工作职责范围是:对所辖区内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具体职责:
1、对辖区内(市局明确的稽查范围内)稽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2、制定各项稽查工作制度、布置有关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
3、县(市)级稽查专项检查的集中选案;
4、组织对下一级稽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复查;
5、组织对征收分局和纳税人的税收执法捡查;
6、组织税收大捡查、配合开展有关专项捡查;
7、汇总、分析涉税案件新情况;
8、查处或组织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9、负责对达到标准的各类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重大、特殊案件除外);
10、负责与有关司法部门的协调工作;
11、负责有关稽查文书、单证的印制、管理和发放工作;
12、负责跨地区、各县(市)、市区各分局稽查工作的查处、联络、协调工作;
13、负责辖区内人民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的管理、协调工作;
14、对辖区内税务行政处罚涉及听证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15、负责总结、推广和组织交流稽查工作经验和做法;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综合科(股)、管理科职责
1、对辖区内的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的具体工作;
2、制定下达各项稽查工作制度、布置有关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以及稽查考核目标;
3、负责协调本系统纵向和横向的税收稽查业务工作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工作;
4、组织税收大检查和参与有关专项检查;
5、负责稽查信息的收集、发布、上报工作;
6、稽查局内部的税收会计、统计及各类稽查报表、资料的汇集上报工作;
7、稽查文书、报表等的印制、管理分配和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发放;
8、负责本局的稽查选案工作;
9、负责达到标准的各类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组织审理工作;
10、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上报、重大案件奖励和曝光的审查报批工作;
11、负责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12、负责对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13、负责协助完善推广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等软件;
14、组织对巳查案件的抽查、复查工作;
15、负责各类案件的归档、保管工作;
16、受理人民来信、来电的举报案件的具体工作;
17、负责接待上门举报(或坦白交待)人员;
18、负责信访工作(来函)的联系、登记、承办、交办、转办、督办、催办、协查、统计分析、归档、奖励及其它有关内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
19、负责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2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稽查所职责
1、稽查辖区内,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参与本局组织的抽查、复查、税收大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执法检查;
3、负责对巳查的各类对象各类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工作,提出涉税案件动向和案发热点,并提出稽查建议;
4、负责经批准后的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实施;
5、负责送达被查纳税人的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6、负责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涉税案件举报中心职责:
1、凡涉及被举报人(单位)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
2、接待人员必须确立人民税收为人民的思想,热情诚恳地接待来访者,仪表大方,语言文明,树立良好国税稽查干部形象。
3、接待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4、必须坚持税法宣传,耐心听取来访者的举报陈述,认真细致的做好记录,违法事实、手段、情节应记录详尽,案情重大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5、尊宪法赋于公民的应有权利,严格遵守为举报人保密等有关制度规定。
6、必须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徇私舞弊。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稽查指导、管理工作:
1、各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应根据上一级稽查局和各市市局、分局年度工作意见确定本局(科、所)年度工作意见,于年后一个月内报市稽查局;
2、各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应于每年七月十日和次年一月十日前,书面向上一级稽查局报告半年和年度稽查工作执行情况;
3、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应于每月月后五日内向上级稽查局报送本月稽查名单和处理、处罚决定书;
4、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应于每季季后五日内向上级稽查局报送稽查结果分析;
5、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应于每月月后十日(季后十日、年后十日)内向上级稽查局报送月、季、年稽查统计报表及报表软盘;
6、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每季向上级稽查局至少报送稽查信息一篇;
7、各稽查局和分局管理科每年向上级稽查局至少报送案例分析二篇;
8、市稽查局每月月后十日内向市局领导、省稽查局以及各市稽查局、市区各分局管理科通报上月全市各类稽查信息情况;
9、市稽查局每季度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到各市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稽查所)了解各自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尽可能帮助解决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0、各稽查局每月应在各市局务会或有关会议上向局领导专题汇报辖区内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解决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市稽查局要根据二级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每年进行二次稽查业务专题培训;
12、各稽查局应根据稽查“重中之重”和“争先创优”的要求,制定稽查条线和稽查岗位考核办法,本着“下考一级”的原则,对下一级稽查局、各分局管理科(稽查所)实施考核评比;
日常考核:由市稽查局综合科根据日常稽查下达的各项稽查任务,对本局和下一级稽局和各分局,分别考核;
集中考核:由市稽查局综合科牵头,组织下级局综合科(股)人员,统一分工考核;
查后考核:由市稽查局综合科牵头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市稽查局和分局稽查所已查结的案件,随机确定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复查考核。
13、各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科(稽查所)必须按照各项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办法及时报送各类稽查工作报表、资料,上报交办的各类稽查情况,汇报有关大要案的查处进展情况;
14、各稽查局应根据各市市局一定期内的专项工作布置,抽调、集中本局和下级局以及各分局稽查所的部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和开展执法检查;
说明:上述各类资料上报,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送达的以签收人签收日期为准,由市稽查局综合科另建数据库进行登记汇总后考核。
附近2: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举报案件接办、承办规定
1、各县(市)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各征收分局所受理的举报案件涉及本县(市)、本分局管辖范围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安排查处,但必须报市稽查局备案,每季报送涉税案件举报受理查处情况表;凡所受理的举报案件不涉及本县(市)、本分局管辖范围的企业或个人,应立即转市稽查局。
2、综合科(管理科)接到来访、来电记录、来信后二天内登记举报案件台帐,填写'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各稽查局长(市区各分局长)签批后转各稽查所,同时将交办情况输入微机。
3、各稽查所接到批办的人民来信,在三天内安排有关人员实施检查。
4、实施检查过程中,审批、立案等必须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5、处理、处罚审批后,办案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别处理:
(1)查结后,稽查人员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回执》中填写查处情况,由所长签批拟结案意见后,连同拟办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各分局长)签批意见,回执交综合科(管理科)销号,“拟办单”随卷归档;
(2)需上报市局或有关部门应填写《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查处材料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签批结案意见,由综合科(管理科)转送需上报部门,一份随卷归档;
(3)需告知举报人结果的,应填写《案件查处情况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报综合科(管理科)转告举报人,一份随卷归档;
(4)凡具名举报,查处过程中线索中断,稽查所应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查处情况,请其提供新的线索。
(二)、稽查证据材料规定
1、税务检查记录按检查过程中发生涉税问题以先后次序填列,也可按税种、税目或问题的性质等内容填列。税务检查记录主要摘录纳税人会计凭证和帐簿、报表及各税检查的计算表。
2、书证(包括影印件、照片、复制件)均使用《调查取证》粘贴纸。
3、调查、陈述、谈话、笔录在开始笔录时,应告知对方关于《征管法》有关规定,即应有:“被查、陈述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言,如有意隐瞒违章情节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书面记录。
4、笔录结束,被调查的人应签名盖章或盖骑缝指印,并由办案人二人以上签名或盖章(紧接被调查人签名)。若被调查人拒绝盖章或押印的,应当注明。
5、做好的笔录需经当事人阅看,注明“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读给我听过),与我所讲一样”。
如有出入允许更正,但需在修改处加捺指印或盖私章;
如不是记录有误,而是被调查人看机窃供,不予修改,但可允许被调查人在笔录末页予以说明。
6、除复写收集的材料、清单可用原珠笔外,所有书证材料,必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
7、证人、证言、当事人笔录有记录差错的,不准涂改,而应圈出。
8、办案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如笔迹)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认可的有权部门进行鉴定。
9、案件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查记录,谈话笔录,书证材料应相互印证,当事人供认不讳,杜绝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或复议诉讼后出现变更、撤销情况的发生。
(三)案件报告制度规定
1、大要案报审制度:
(1)报审标准: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偷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骗税案件均应报审。
(2)报审要求:以稽查报告形式报审,凡大要案《稽查报告》需一式三份,报市稽查局。
2、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1)报告标准:
A、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B、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C、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D、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2)报告要求:
A、于案发5日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一式叁份,一份案卷、一份综合、一份市稽查局;
B、待查处结束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一式叁份,一份案卷、一份综合科、一份市稽查局;
C、《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主要内容为案情简介。
D、《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至案件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至案件发生时间、作案手段、所开发票份数、涉案金额、税额、非法所得、涉案的地区等基本情况;
至查处情况(方法);
至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至分析案件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至提出意见或建议;
说明:凡大要案、重大案件,均需分局定案小组商定后再出《稽查报告》。(四)、税务案件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2)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个人在5000元以上,企业在2万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仿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凡稽查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即应打印制作《立案审批表》,经综合科(管理科)签批,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同意后,随卷备查。
(五)、案件讨论记录规定
1、参加定案讨论的人员、时间、地点。
2、案件承办人及讨论记录人。
3、被查对象名称。
4、案件承办人介绍和汇报案情。
(1)简要介绍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及所属日期、检查的税种等;
(2)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手段、情节);
(3)应补税、费、基金等具体金额和具体税收政策条文依据。
(4)被查人对所查问题的意见及认识态度。
5、参加定案讨论人员的意见。
6、参加定案讨论人员的签名(不少于经办人所在稽查所2/3人员并至少有一名所长参加)。
(六)、案件审理规定
1、审理范围:凡立案的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后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理。
2、审理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3、审理要求:
(1)对需审理案件稽查所应提供全面书面原始资料,审理部门应按规定仔细审理所有检查材料。
(2)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审理要求的情况,应退稽查所补充稽查或报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3)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应提出审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审批。
(4)《审理报告》经分局批准后,审理人员相应调整审理结果,调整后将《审理报告》及相关审理的资料转稽查所执行。
4、审理时间:十天.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上级时间;
(3)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陈述、申辩规定
1、听证规定:
(1)听证标准: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均适用本规定。
(2)一般程序:
至作出处罚前,稽查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至当事人应在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书面听证要求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至听证由分局长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陈述、申辩规定
(1)陈述、申辩标准: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本规定。
(2)一般程序:
至审理部门在审理结束前,输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至稽查部门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转审理部门继续审理。
(八)、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规定
1、自发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规定缴纳税款的限期满之日止的五日内,被查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稽查所应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逾期再不缴应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2、在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应按决定书入库限期或批准延期入库期限与换开缴款书日期差异(换开缴款书入库限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天)计算缴纳滞纳金(0.2%/日)及罚款加收罚款金额(3%/日)。
3、提供纳税担保人顺序:
(1)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发出《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并与纳税担保人签订《纳税担保证书》(以动产或不动产作纳税担保时,应填写作为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写明担保财产价值及其他有关事项);
(3)担保范围。是指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所担保的某一纳税期间所应缴纳的各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等);
(4)担保期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担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
(5)纳税人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担保人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顺序:
纳税人在规定限期不能缴纳税款和提供担保的,经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县区国税局长)批准,采取下列措施:
(1)书面发出《暂停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送纳税人开户银行,请银行的执行;
(2)发出《查封(扣押)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填列《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专用收据);
(3)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立即发出解除保全措施;
(4)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顺序:
纳税人经责令限期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县区税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附税单)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对查封(扣押)的商品、其他财产,填写《拍卖决定书》,交有权收购单位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九)案件的移送(移交、协查)规定
一、移送、移交案件是指分别移送司法机关和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
二、需移送的案件必须由各稽查局统一办理移送手续,各县、(市)稽查局在移送前须能报市稽查局。
三、移送、移办应分别填制《移送、移办、协查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县区国税局长)审批或审核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原件)移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自留有关材料复印件归档。
四、移送(协查)范围:
1、对偷、骗、抗税额巨大,构成犯罪的案件;
2、利用专用发票非法为他人虚开数额巨大,获得非法所得的案件;
3、以暴力、威胁、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4、凡构成《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所列罪名的案件;
5、稽查中发现涉及“地税局”的税收问题;
6、对来信、来访中不属国税工作辖管范围内容;
7、因涉税案件需要其他税务部门协查的工作‘
(十)案件查处的时限规定
1、各稽查局(市区各分局)下达的各类稽查名单,各稽查所自实施正常检查之日起,至整个案卷按规定装订归档结束,期限为二个月(其中包括十天的审理时间);
实施检查日期:
以微机拉出《检查通知书》日期为准;
微机没有开发的以填写的《检查通知书》为准(人民来信以到户检查的稽查底稿日期为准)。
2、上级交办、特批的案件,明确规定查处时间期限的,应按上级规定时间查处。
3、自发出《处理、处罚决定书》和税单之日起,至规定入库限期满后,被查对象仍未将应补税款、罚款入库的,一般不再办理《延期入库》手续。
4、根据案情需要,因调查、取证、延伸检查而导致延期查结,应在二个月或规定查处的限期内,填写《稽查工作联系单》,报综合科(管理科),经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签批后,随卷备查。
5、综合科(管理科)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七天内审理结束的,应填写《稽查工作联系单》报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领导签批后,事后交稽查所随卷备查,并相应延长查结时间。
(十一)案卷的装订、归档、查阅规定
1、案卷装订顺序:
(1)封面
(2)目录…
(3)人民来信拟办单、原件、报告、告知单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回证
(7)税单
(8)滞纳金核批表、滞纳金核减通知书、企业申请减免表
(9)延期入库申请表
(10)催交税款通知书
(11)送达回证
(12)纳税担保证书、担保清单
(13)稽查报告(处理)
(14)稽查报告(处罚)
(15)立案审批表
(16)移送单
(17)案件讨论记录
(18)审理报告(处理)
(19)审理报告(处罚)
(20)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1)送达回证
(22)听证通知书
(23)送达回证
(24)陈述、申辩记录
(25)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
(26)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
(27)稽查通知书
(28)调取帐簿通知书
(29)调取清单
(30)基本情况表
(31)税收保全措施文书(暂停支付;扣押、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扣款;拍卖)
(32)税收强制措施文书(包括扣缴、扣押、查封、拍卖)
(33)谈话、陈述、询问、调查笔录
(34)取证材料复印件
(35)稽查工作底稿
(36)其他材料
2、案卷装订要求:
应按稽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用线装订,整齐牢固,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
3、年后一个月内,各稽查所将上年编号的案卷整理后交综合科(管理科),按档案管理要求,统一保管。
4、案卷的查阅:
(1)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稽查案卷的,要有书面介绍信或有效证明,须经稽查局长(市区分局长)同意;
(2)查阅稽查档案应在规定地方进行;
(3)需要抄录、复制或借阅的,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4)查阅结束介绍信或有效证明需随卷归档。
(十二)微机开票及文书输入规定
1、微机开票:
(1)执行人员应认真填写微机开票输入表,统一交录入员开具税单。
(2)开票输入表必须按违法性质、税种、预算科目中款、级、次、品目名称和相关编号填制。
(3)开票输入表必须按违法性质和税种分别填制。即:填写一张开票输入表只能填一个税种一个违法性质开具一张税单。
(4)催交、延期换开税单必须带好原开具税票换开,不必再填制输入表。
2、文书输入规定:
(1)稽查人员认真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据以输入《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包括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二部分。具体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
A、每一违法事实由:违法时间、违法事实、违法条款、造成后果、税款(或金额)组成。
B、处理意见由:根据条款、追征或追缴税款金额及公式组成,加收滞纳金的还应注明加收滞纳金金额。
C、一只案件既有处理又有处罚的须在处罚报告的处罚条款后输入“除按规定追征税款(另发)处以罚款***元”,在处理报告的处理意见末尾输入“追征税款***元,并处以罚款(另发)”。
D、一只案件只有一个违法事实不需编号。
E、末尾应输“以上核实追征增值税***元(合计数)加收滞纳金***元”
(十五)、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字轨编号
(1)、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国税( )处字第 号
注:回复单用同一字轨 号
(2)、查封(扣押)证
国税( )封(押)字第 号
(3)、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国税( )解封解〈押〉字第 号
(4)、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国税( )拍字第 号
(5)、阻止出境通知书
国税( )阻字第 号
(6)、暂停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
国税( )停字第 号
(7)、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及解除暂停支付银行存款
国税( )解字第 号
(8)、催缴税款通知书
国税( )催缴字第 号
(9)、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
国税( )调字第 号
(10)、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税( )改字第 号
(11)、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国税( )提纳字第 号
(1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国税( )许字第 号
(13)、扣缴税款通知书
国税( )扣字第 号
(1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国税( )担保字第 号
(15)、移办、协办移送单
国税( )移字第 号
(1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税( )告字第 号
说明:
1、'国税'前填写各市局后填写分局,如:常熟稽查局为常国税稽:
2、第一空格即括号内填写年号如:(98)
3、第二空格填写处理(处罚)审批表、编号,(如稽查一所处理决定书第一号,则应填为'1-1号')
4、司法机关等部门移送入库案件用综合科编号市区
5、字轨中各检查所名称、年号、使用文书的顺序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