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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3 生效日期: 1998-02-13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8]48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切实堵塞征管漏洞,建立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简便易行的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新模式,市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我市的市场建设发展迅速,市场总量日益增加,市场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切实堵塞征管漏洞,促进集贸市场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从而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简便易行的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新模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目前我市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的实际情况,现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集贸市场的定义及其范围
  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常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场所。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各类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二、市场税收征管中的有关规定
  1、关于市场税收征管的属地管理原则:
  凡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开设的市场,均由市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并对市场实施税收封闭式管理,即对市场内的所有纳税人,不论其经济性质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个体、私营企业,均由市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实行统一扎口属地管理,一切进驻市场的单位(含单位在市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个人,均应向市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
  2、关于市场的税款征收规定:
  (1)鉴于目前市场内企业大多实行个人“一脚踢”承包经营的现状,市场内经营单位(含单位在市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的税款征收由市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实行统一就地征收。对于市场内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不论其核算形式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向辖管市场的国税机关就地申报纳税。
  (2)如果非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并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其必须出具总机构法人代表的担保书(格式附后)保证分支机构在场内的经营按章纳税,如有涉税违法行为由总机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该单位实为“一脚踢”承包经营或个体私营的,即应就地申报纳税。
  (3)在市场内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必须如实进行进、销、存核算,否则,辖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3、关于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确定:
  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辖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市国税局规定的“三类九级”起点定额标准按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程序逐户确定。严禁与举办或代征单位搞所谓市场包税或变相包税,对市场内各纳税户必须按照“三到户”原则进行管理,即登记到户、定额到户、开票到户。
  4、关于对农贸市场税收可实行委托代征的规定:
  鉴于农贸市场面广量大,征管难、成本大、力量少的征管特点,有关征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内的临时经营户及零星税源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税款的征收方法,并与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对农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确定应由所辖管的国税机关核定。委托代征的单位必须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按户开具完税证,并按时向所辖管的国税机关报送有关代征清单,所辖管的国税机关应在认真审核后,开具汇总缴款书,及时解缴入库。
  委托代征单位的确定,市区应报市局审批。县区报(县)市局审批。
  5、关于对市场税收征管改革的规定:
  对市场内的各类业户(除农贸市场内的临时经营户及零星税源),均应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行上门申报,自行纳税。

  三、关于市场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市场内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方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体工商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复式帐,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帐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3、市场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辖管国税机关集中统一保管、负责监开。
  4、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开6%征6%的规定。

  四、此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市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均应上报市局(县区报县(市)局)审批。苏州市区目前已纳入管理、未经报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均应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底前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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