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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3 生效日期: 1997-11-03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7]262号

市区一、二、三、四分局、发票管理处:
   《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
为满足市区一至四分局推行发票微机化管理的需求,根据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如下:
  一、《发票购领卡》的发放与核销:
  为保证向发票管理微机化平稳过渡,过渡时期旧发票仍按老办法管理,新供应的发票纳入微机管理,旧《发票购领卡》与电脑用《发票购领卡》的核销、发放工作由市发票管理处统一负责进行。

  二、实行纳税人票管员制度:
  1.由管理分局《发票管理》窗口负责该项制度的实行,要求纳税人委派专职票管员负责其发票购(印)领、使用、缴销等事宜,纳税人委派票管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管员资格认定手续;
  2.为方便纳税人、注重实效,对纳税人原有且已登记在册的购票人如具备规定资格的自动转认为票管员,无需再办理认定手续;
  3.申请认定的票管员应持《纳税管理条码卡》、《税务登记证副本》、《税法知识培训结业证书》、身份证、《票管员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办理资格认定;
  4.纳税人因故发生票管员变动情况的,应及时办理票管员变更手续、重新认定;
  5.票管员如有变换,应在办理变更登记的次日起方能履行其职责,办理申领《发票购领卡》、购(印)领发票等事宜;
  6.《票管员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发票管理》窗口收入户管资料并作为纳税人基本情况录入微机,一份批准后交纳税人自留。

  三、发票验旧及销号:
  1.坚持发票验旧制度,强调谁验旧谁签字,发票管理(含售票点)经管人员应根据发票验旧结论进行销号工作,采用微机供票前供应的发票仍以手工销号,采用微机供票后供应的发票今后采用微机销号,微机销号按软件设置要求按本进行,销号后应即时将销号结果打印记录在卡;
  2.规定发票验旧期限,对纳税人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要求在三个月内办理查验核销,其它发票由各管理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逾期未办理查验销号的,应及时追查并停供发票。

  四、纳税人申购(印)发票手续:
  1.纳税人申领电脑用《发票购领卡》应持《纳税管理条码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印发票申请书》或《开业领购发票申请书》、《票制资格认定(变更)书》及其身份证到市发票管理处办理;
  2.纳税人申请购(印)领发票,其票管员应持《纳税管理条码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印发票申请书》或《开业领购发票申请书》、电脑用《发票购领卡》(过渡时期还应持旧《发票购领卡》)、票管员身份证、待查验的发票存根(持有《开业领购发票申请书》的除外);
  3.其他非票管员代办申购发票,还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4.其它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外发票供应:
  1.市发票管理处及管理分局(含售票点)均设置纳税人发票分户库,用以全面记录和反映纳税人的发票购(印)领、核销以及其它相关的管理信息;
  2.发票定额的首次确定及调整应按规定执行,并即时录人微机,新定额自批准的次日起实施,定额一经确定就应限额供应,坚持验旧换新,如管理分局超定额审批,市发票管理处应拒绝供应;
  3.发票管理、售票窗口(含售票点)经管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税务资料,如发现资料证件不全或资料不相符合、人与证不相符合、数据号码不相符合的,应拒绝办理;
  4.符合条件的应准予购领、办理售票手续,经管人员应同时将准购发票名种、准购数量等以及供应发票的名种、数量、代码、号码相应录入微机,将信息输入相关的发票分类库和纳税人发票分户库,售票窗口(含售票点)还应即时打印《发票购领卡》;
  5.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市发票管理处的准印手续视同供应手续,自印申请一经批准,市发票管理处经管人员就应即时将供应信息直接录入纳税人发票分户库并予打卡。

  六、内部发票的购(印)领与供应:
  1.市发票管理处及有关分局(含售票点)均设置发票分类库,用以全面记录和反映各单位发票购(印)领、供应、核销以及其它相关的管理信息;
  2.严格执行验收交接制度,有关人员应根据验收交接凭证和核销批件,及时将购(印)领、供应、核销信息录入各自的微机对相关的发票分类库作增加或减少处理。

  七、代开发票的管理:
  1.代开发票由发票管理窗口向代开发票窗口供应,对代开发票窗口比照纳税人发票分户库设置“代开发票分户库”,打印以“代开发票”为户名的《发票购领卡》;
  2.按份录入: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登录《代开发票分类台账》,按份录入代开发票的申请人、购货方及其税号和地址等、代开发票的日期、发票种类、代码、号码、品名、单位、数量、单价、税金、合计金额等;
  3.按本核销:已代开的发票应按本交由发票管理窗口查验、销号、打卡。

  八、信息的处理传递:
  为充分发挥微机在发票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尤为重要,有关分局与市发票管理处自十一月三日起实行每日定时相互传递发票管理信息制度,各单位应做好信息传递记录,记载传递的时间、内容、双方经办人,以明确责任。
  (一)、管理分局应向发票管理处传递的信息:
  1.纳税人基本情况;
  2.纳税人关、停、并、转情况;
  3.纳税人条码库变动情况;
  4.发票缴销情况;
  5.发票定额情况;
  6.其它。
  (二)、发票管理处应向管理分局传递的信息:
  l.纳税人购印发票的品种、规格、数量、起讫号码、代码等;
  2.发票违章及处理情况;
  3.其它。
  (三)、有关发票的报表、台账将由电脑自动生成。有关经管人员发现疑点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差错,应要求有关方面及时调整。

附:《票管员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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