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1]96号)的要求,去年我省已经全面铺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这项工作。我省建立新型农村自作医疗的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各级都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粤府[2001]96号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农村合作医疗以镇办为主、以保大病为主,以县(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要以县(市)为单位逐步统一制度形式,统一实施步骤和时间。合作医疗仍以村办为主的地方,要尽快向镇办、镇统筹的形式转换。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实行县(市)统筹。
三、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
从2003年起,省财政将增加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各市、县、乡镇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要力争达到每年人均10元,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省财政从2003年起继续加大对县级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助力度。2003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补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市)建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各地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统计、登记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