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79-11-21 生效日期: 1979-11-2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第三条    (注解:该条有关奖金的规定,国务院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已作修改,)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 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和一等奖章 一万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和二等奖章 五千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和三等奖章 二千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和四等奖章 一千元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属本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中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给予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第五条    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六条    请奖项目分别由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卫生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以及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等单位归口组织初审.初审时应通过同行审议,进行评选,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


    第七条    国家科委统一领导自然科学奖励工作.国家科委设立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得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奖章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    凡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外国人士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获得优异成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    推荐和评定请奖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奖励的条例或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