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7]6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新区国税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另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结合年检,把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发照户数差距的原因搞清;
2、对年检中验证不合格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另对有严重偷税等行为的企业,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并在年检中慎重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