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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和外环河工程义务劳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和外环河工程义务劳动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和外环河工程义务劳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外环城绿化带的工作部署,现就组织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和外环河工程义务劳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外环线绿化带建设是实现天津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外环线内侧绿化带建设已于2001年基本完成,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已列入市委2002年工作意见和市政府2002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件实事之一。搞好外环线绿化带建设,事关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是向世界展示天津风貌的重大工程。这项工程的实施,将大大改善中心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满足广大群众对物质和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 
  二、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工作基调,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扬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光荣传统,坚持政府组织,全市动员,全民动手,讲求实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外环线绿化带建设做贡献。 
  三、工作安排 
  2002年实施外环线外侧绿化带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外侧100米生态林,同时开展清脏治乱、填垫上方、搬迁村庄和企事业单位、水面整修、植树造林和打通部分地段的外环河等工作。计划营造生态防护林带6000亩,植树36万株,动用土方300多万方。打通东丽、西青界内的外环河5.9公里,整修北辰界内北运河至子牙河6.3公里。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组织义务劳动,以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参加义务劳动的范围是: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宝坻区、武清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和平区、河西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市教育、卫生、交通、政法、商业、宣传、科技、规划建设、计划、金融(综合经济)、农委、经委、外经贸委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大港油田、铁十八局、中建六局等中央驻津单位干部职工;驻津部队、武警总队官兵。 
  义务劳动任务主要是挖掘、填垫上方(各单位任务量见附表),不能直接参加义务劳动的单位,可以资代劳,校每立方米5元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区交纳相应的费用,由所在区代为施工。 
  四、具体要求 
  外环线绿化带工程:各参加义务劳动单位在3月20日前完成春季植树立方任务,10月底前完成秋季植树的清废和填垫土方任务(各单位任务量见附表)。在3月份及秋季组织几次大型义务植树劳动。 
  外环河打通工程:没有村庄占压段4月底完成;村庄占压段9月底完成。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由市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区组织绿化带建设义务劳动。市有关委、局和有关单位负责下达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建设任务;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区县参加外环河义务劳动;市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团市委、市教委、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绿化办、市水利局负责安排驻津部队、大专院校及社会各界参加义务劳动。 
  环城四区、农垦集团、市水利局负责按附表所对应的单位将任务量落实到地段。 
  全市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外环线绿化带建设义务劳动当作一件大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动员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发扬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做到有条不紊,不走过场,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承担的义务劳动任务,为外环线绿化带建设贡献力量。 
  附: 
  1.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义务劳动任务分配表(附表略) 
  2.外环河打通工程义务劳动任务分配表 
 
 
市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一日 
 
  附2 
 
外环河打通工程义务劳动任务分配表 
 
  参加义务劳动单位 土方任务量(万方) 备注 
  和平区 13.6 
  河东区 13.6 
  河西区 13.6 
  河北区 13.6 
  南开区 13.6 
  红桥区 13.6 
  塘沽区 10.0 
  汉沽区 10.0 
  大港区 10.0 
  蓟 县 8.0 
  宝 坻 8.0 
  武 清 8.0 
  宁 河 8.0 
  静 海 8.0 
  合 计 151.6 
  注: 
  ①具体劳动时间由市水利局与各区县对口负责安排落实 
  ②参加单位为各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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