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7 生效日期: 1997-01-17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7]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新区国税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6)047号、市局苏国税发(96)70号文件精神,现对从事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所取得收入预计利润率和所得税税款的缴纳作如下规定:   1.我市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别墅、写字楼、公寓、营业用房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10%;普通住宅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5%;
  2.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预收款征收所得税一律按季进行,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各地要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并把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列入九六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的重点。
  4.预征所得税申报表格式附后,由各地自印。
附件:《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申报表》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