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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大丰县对外贸易经营部李富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5 生效日期: 1996-01-15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6]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税务事务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591号《关于大丰县对外贸易经营部李富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通报》和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609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应从这二只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各级领导应十分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挂钩,使任务落实到人,一级负责一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专管员工作责任心的教育,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坚持秉公执法,把专用发票的管理落到实处,发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结合一定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专用发票实行严格控管,完善制度,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专管员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坚持验旧换新制度,结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3、加大对用票环节偷税、骗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和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发现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案件情况的发生,集中精力,配备力量,专案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奸。

  4、各地应根据省局的布置在1月份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一次对专用发票运输、领购、使用、申报、抵扣、结存、缴销情况的全面检查,并在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附件: 1.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591号《关于大丰县对外贸易经营部李富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通报》
2.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609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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