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6]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税务事务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591号《关于大丰县对外贸易经营部李富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通报》和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609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应从这二只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各级领导应十分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挂钩,使任务落实到人,一级负责一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专管员工作责任心的教育,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坚持秉公执法,把专用发票的管理落到实处,发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结合一定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专用发票实行严格控管,完善制度,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专管员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坚持验旧换新制度,结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3、加大对用票环节偷税、骗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和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发现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案件情况的发生,集中精力,配备力量,专案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奸。
4、各地应根据省局的布置在1月份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一次对专用发票运输、领购、使用、申报、抵扣、结存、缴销情况的全面检查,并在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附件: 1.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591号《关于大丰县对外贸易经营部李富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通报》
2.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609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