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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4 生效日期: 1995-11-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5]15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在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各地反映了集体金融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适用问题。集体金融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以前,可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9号文第九条两档照顾性税率的规定。

  二、关于安置待业人员的新办城镇集体金融企业能否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问题。经与省劳动局联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经劳动部门办理劳服企业手续,领取劳服企业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的新办城镇集体金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逐年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所得税,应计增信用社资本公积金。

  三、关于工效挂钩问题。经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集体金融企业,其税前工资列支总额,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250号文的规定办理。企业提取工效工资发放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关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问题。根据原江苏省税务局苏税二(94)023号通知精神,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关于房屋装修、装璜费用的列支问题。集体金融企业的营业用房的装修、装璜费用,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据实列入成本。

  六、关于运钞车费用的列支问题。城市信用社不得比照农村信用社在上交管理费中列支运销钞购置费用。但对城市信用社购置的专用运钞车可按最低折旧年限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

  七、关于研究开发费和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的列支问题。城市信用社可比照农村信用社在研究开发费和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中列支为拓展、开发新业务、新技术购置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试验性装置以及计算、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

  八、关于呆帐准备金的问题。城市信用社可比照农村信用社的标准提取呆帐准备金。1994年底信用社可按年末放款额的7‰提取。但呆帐准备金余额不得超过年末放款余额的1.5%,达到规定比例的改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九、关于股息列支的问题。金融企业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按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成本。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信用社,按股份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执行。

  十、逾期贷款利息的处理问题。集体金融企业逾期未收回的贷款,仍应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在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关于保值储蓄贴息的计提问题。集体金融企业原则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利息的核算和管理。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1994年度发生的保值储蓄贴息的计提问题,可按省农业银行苏农银行发(1994)10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资产价值盘估增值的处理问题。农村信用社1994年度清产核资后的资产盘估增值部门暂不提取折旧。关于清产核资后资产盘估增值部分入帐认定问题,将另外行文明确。

  十三、对集体金融企业开展“三防一保“工作中,奖励有突出成绩人员的奖金不得在“安全防卫费“中列支,更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四、对集体金融企业94年工资总额,可剔除补发的1993年底以前的工资部分后计算计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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