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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8 生效日期: 1995-09-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5]473号 苏地税发[1995]18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务情况,为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作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验证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验证办法另定。
  凡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只向地方各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分别接受税 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二、清查验证的时间、步骤和手续清查验证工作大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以10月4日起至10月20日止。对外向纳税人宣传这次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对内统一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为验证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并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 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附件一)和《税务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发送到纳税人。《通知》和《税务登记申请表》由各省辖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第二阶段:清查验证阶段,时间从10月2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主要是将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有权部门的批件、税务登记证、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以及《税务登记申请表》,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再由县(市)局、分局进行复核,对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粘贴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印花(印花由省局统一制作)。对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在双方验贴印花时,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只验正本,不验副本。
  第三阶段:清查验证的总结阶段,时间从12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清查验证结束后,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清查验证工作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要对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连同清查验证情况统计表于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三、清查验证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一)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清查验证期内向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纳税人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取得税务登记正、副本的,可先在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以注明,同时核发 税务登记证,并补贴印花。
  (三)对应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验证期内能主动申请办理的,可先补办登记,后办理验证,并可给予从宽处罚,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对不按照规定办理验证的纳税人,各地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对清查出的漏管户和新办的纳税户,根据征管范围:属国税局征管的,由国税局督促其补办登记及验证手续,负责追缴其应缴税款,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属地税局征管的,由地税局督促其补办登记、验证手续,负责追缴其应缴税款,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属国、地共管的,由国、地税局分别办理登记、验证,其中对一个纳税人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其它税种,只登记不发证。并分别负责追缴其应缴税款,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今年少数撤县建市的地区已进行税务登记发证或验证的,亦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加以完善,并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

  四、清查验证工作的要求。
  这次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是税务机关分设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实;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资料,发现问题,相互配合,及时加以解决。在清查验证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办事。要通过清查验证,摸清税源状况,为全面加强税收 征管,提高征管工作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下一步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作好准备。

附件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
附件二:税务登记表;
附件三: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
附件四:税务局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 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决定从1995年10月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二、凡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必须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凡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涉及到国、地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验证手续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 《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连同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的证件)、税务登记正、副本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一并送当地税务机关。
  四、对经审核合格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正、副本上粘贴标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验证印花。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有验证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件。
  五、清查验证时间从1995年10月21日起到11月30日止。应当办理验证而不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验证手续,税务 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应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验证期内 能主动申请办理的,可先补办登记,后办理验证手续,并可给予从宽处罚;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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