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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3 生效日期: 1995-06-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价涉[1995]第153号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及收费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60号及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并根据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第208号规定,现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与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包括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解危解困、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房、落实私改政策房),按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出售、出租公有住房价格及租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政府调控引导,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按苏价涉(1995)第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的合法性、公正性,坚持公平交易,防止国家收益流失,国家对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因此,房地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必须进行成交价格评估,经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是国家征收税费的依据。

  三、切实办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目前还未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市、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把房地产交易市场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共同抓好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做好价格评估的管理,推行挂牌交易(明码标价),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开展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增量商品房进场交易管理费由原来按销售价格1%调整为:实行政府定价的居民住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平方米售价收取0.4~0.6%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按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收取0.6~0.8%的交易管理费;存量房地产进场产易,由原来按成交额的3%改按成交额的1~2%收取交易管理费。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收费幅度内,确定当地执行标准,报省备案。
  安居工作、解困解危、拆迁安置和房改中优惠出售住宅房、经济适用房,免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开发企业列入开发成本。

  五、各市、县(市)收取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原按年收费额8%上交省建委现改为4%,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管理费的使用按原规定即苏价涉(1992)第90号文执行。

  六、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通知,希即组织贯彻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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