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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6 生效日期: 1995-05-16
发布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政民[1995]6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工业园区、新区社会事业局、财税局:
   为落实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的精神,根据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苏民城(95)11号《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及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今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程序及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报。凡申请新办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由主办单位逐级向县(市、区)、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章程;
   2、企业计划招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计划工种安排表。
   经市民政部门认可后,领取和填写由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附表一)。

  二、审批。由本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民政局。然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签署复审意见后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批。

  三、发证。企业接批复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以开业(开出第一张发票)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向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即民政部、国家税务局民福函(1992)381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验收。并在《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验收报告》(附表二)上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视验收情况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企业,凭《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验收报告》,如涉及到营业税的,需加报由税务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新举办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资格审批表》(附表三)到省民政厅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附表二: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验收报告;
附表三:江苏省新举办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资格审批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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