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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国税流[2006]6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规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人员,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我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在配套软件修改完成后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进行票表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纳税申报受理→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形成统计表。
  四、市地级以上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 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纳税申报受理和票表比对等工作。
  七、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五)《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七)《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三)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第(四)至(十)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同时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十五、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十六、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十七、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十八、一般纳税人报税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及时进行人工解锁。
  十九、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二十、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二十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都应进行票表比对。实行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在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自动进行;实行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应一并进行,票表比对由申报征收人员操作。
  二十二、票表比对是指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
  二十三、票表比对内容
  (一)销项比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销项比对)
  1.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6栏“农业产品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6)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6栏“农业产品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二十四、票表比对结果处理
  (一)异常处理岗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次日产生《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4)并转交复核岗,复核岗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转交给税源管理部门。
  (二)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次日,网上申报辅助系统将产生“比对异常纳税人名单”、“比对正常纳税人名单”。办税大厅异常处理岗应于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比对异常一般纳税人按照《“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1)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或记录有关情况;或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2)转交复核岗。复核岗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交税源管理部门。同时应产生《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3)。并将《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附件5)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比对异常纳税人名单”、“比对正常纳税人名单”各地可于申报期结束后次日通过网上申报辅助管理系统(http://80.16.16.180:7001) 查询并下载。
  (三)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意见后,移交办税大厅复核岗;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收缴、停售专用发票”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同时立即办理收缴、停售专用发票手续。并将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企业户数及时告知增值税管理部门。
  (四)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恢复使用专用发票”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恢复“使用专用发票”手续后,再转交办税大厅复核岗。
  (五)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办理。
  (六)对逾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也应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对比对异常的一般纳税人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中不反映此项内容。
  二十五、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国税机关报送《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市(地)国税机关汇总后,于2日内报送省局。
  二十六、本规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2.比对异常转办单
    3.票表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4.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
    5.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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