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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 2003-09-16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告[2003]6号

  为维护本市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违法张贴非法信息及各种宣传物品等损害城市容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信息及各种宣传物品。

  二、内容合法、健康的零星招贴物,可以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等,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三、对违法张贴、涂写、刻画非法信息及各种宣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违法涂写、刻画各种非法信息,损害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印刷企业从事印刷假证、招聘非法公关、非法行医等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非法广告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在违法张贴、涂写、刻画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行为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取证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七、对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制造假证等非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举;对涂写、刻画、张贴内容涉及制售假证、诈骗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310、110。

  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提供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违法行为实施者信息,并将违法行为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每次奖励200元;提供制造假证、非法游医窝点信息,使有关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次奖励500元。

  十、本通告自2003年9月16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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