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3]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在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根据我省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省在继续推进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浙江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统一、标准有别。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建立目标明确、方向一致的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社会救助。在具体实施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法制保障、管理规范。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以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同时,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步到位。

  三、近期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对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也要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远地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当接轨城镇社保体系。近期,要先从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入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双低”办法,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或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办法。在具体实施中,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总体思路,先解决市区和规划区,再分步解决农村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实行专户管理。
  (三)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对少数患特大病而陷于极度困难的城乡居民,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四)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积极开展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力争3年内全省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按比例分担。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五)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为最低生活保障等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对其接受高中段教育免交学费、代管费。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就学资助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六)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住房救助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对已租住公房的城镇困难家庭,在租金上予以优惠。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最根本途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与此同时,继续积极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坚持救济与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相结合、资金救助与实物帮困、互助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拓宽社会救助渠道,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全社会共同努力,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负责、社会各方参与、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工作网络体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劳动保障、计划、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重点是要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各地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在街道、乡镇普遍建立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方的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设立工作站(室),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
  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工作要求,充实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干部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来。要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
  (二)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订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三)切实保障政府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相应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要积极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与“数字浙江”建设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要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帮扶困难群众,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