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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地名命名工作,提高地名标准化程度,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名命名的基本原则
地名专名命名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
2、不得使用有损国家、民族尊严,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禁止一地多名,尽量避免以行政村、方位命名地名。
4、所选用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5、所选用名称应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次生僻字,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
6、市内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地名通名命名基本原则:
1、道路
(1)大道:是指长5000米以上,宽60米以上的城市交通主干道。
(2)大街:是指长2000米以上,宽48米以上,两侧以休闲性、生活性、文体娱乐为主的道路。
(3)路:是指长500米以上,宽20米以上,以交通为主的道路。
(4)街:是指长500米以上,宽12米以上,两侧以商业网点为主的道路。
(5)巷、弄:是指长在100---500米之间,宽在12米以下,两侧多为居民区的道路。
2、住宅区
(1)小区:是指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以住宅为主,有生活休闲、商业网点、文体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居住区。
(2)山庄、别墅区:是指位于郊区,依山傍水,占地10公顷以上,绿化面积大于建筑面积1.5倍以上的休闲居住区。
(3)园、苑:是指占地3公顷以上,绿化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居住区。
3、大型建筑物
(1)大厦、大楼、商厦:是指离地高度50米、建筑层数在15层以上,产权所属单位2个以下,以办公、商业为主的大型楼宇。
(2)公寓:是指离地高度50米、建筑层数在15层以上,单一高层住宅楼。
(3)商务楼、写字楼:是指离地高度50米、建筑层数在15层以上,以商务办公为主的大型楼宇。
(4)城:是指占地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
(5)中心:是指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有某种功能在我市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规模的建筑物(群)。
4、公共设施
(1)广场:是指占地10000平方米以上,供群众休闲、文体活动和集会为主的公共场所。
(2)公园、花园:是指占地10000平方米以上,供群众游息、文娱体育活动和进行宣传教育以及节日游园等活动的场所。花园还应有占总面积60%以上花木绿地面积。
(3)绿岛:是指城市中单独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绿地。
(4)桥:是指立交桥、高架桥、跨江(河)桥、人行过街桥等以便通行的建筑物。
5、城区其他各类地名的通名,视其功能、建设规模确定。
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XX广场花园、XX花园大厦、XX广场大厦等,均属通名重叠现象,应予避免。
二、地名命名、更名报批程序
1、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由规划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经营单位向民政局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2、调研:由民政局进行调研,拟出地名命名初步方案。
3、论证:提请市地名顾问论证地名命名初步方案,拟出地名论证报告。
4、审议:提请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审议地名论证报告,形成地名审议意见,基本确定命名方案。
5、审批:按地名命名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地名。
6、公告:将标准地名在《义乌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告。
三、审批权限
下列地名命名和更名由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区宽20米、长1000米以上的道路名称。
2、社区、居民区、中心村、村等名称。
3、县、乡级公路、汽车站、专业市场、农庄、水库、大中型引水工程及各类经济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4、山、山峰、山谷、山洞、江、河、湖和地形等地理实体名称。
5、广场、公园、绿岛、桥、隧道等公共设施名称。
下列地名命名和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经营单位报民政局审批:
1、城区宽20米、长1000米以下的道路名称。
2、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
3、建制镇的街、路、巷、弄和住宅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