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突破口。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加速民营经济进入市场 
  (一)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 
  对民营经济中的有限公司均允许其冠“江西”省名,支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加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民营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二)放宽经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允许民营经济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电力、供水、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专业户采取入股、合伙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 
  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和运输公司,各类营运许可证的发放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三)简化前置审批事项。目前,企业登记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部委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共142项。其中,保留前置审批的82项,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程序;改为后置审批的26项;对34项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四)鼓励下岗职工创办民营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或失业证,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免缴以下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种证书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职介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与占道费等。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的,3年内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民营经济的投入力度 
  (五)金融部门在信贷上应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量的30%。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为农村从事“种、养、加”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各设区市政府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旨在服务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民营企业的唯一标识码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档案库。 
  (六)鼓励从事民营经济的自然人和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符合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行债券。鼓励和培育有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 
  政府可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民营企业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高科技领域,提高其融资能力。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助等形式投入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结构调整、环保等项目。 
  (七)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经批准,允许民营企业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 
  (八)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外招商,与国外、境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但要坚决禁止“黄、赌、毒”、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外出打工创业人员建立密切联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外打工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他们回乡投资创业,并在其回乡投资创业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三、政策上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 
  (十)公平税负,完善税收征管方法。各市(县、区)要成立由国税、地税、工商、个私协等部门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代表组成的税负评议小组,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规范民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 
  对从事制造业的民营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民营企业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3年;在新开发的河滩、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1年。 
  民营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给予奖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经劳动和税务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自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十一)给予民营经济用地者与国有、集体企业用地者同等待遇。 
  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等政策,进一步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量。对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在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十二)鼓励省内外民营企业及民间资金采取购买、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中小企业将产权或资产转让、出售给民营企业,以帐面资产数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即报即办,并自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拿出评估确认报告,然后以资产评估为基数,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实行竞价购买的,应付价款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或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价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行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被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贷款银行在重新办理原贷款债务转移手续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引导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和外向型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三)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列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和批准,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组建中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发展规划、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高风险、高效益产业,引导和鼓励其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技术孵化机构,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 
  (十四)加快赋予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流通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外贸生产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外贸科技型和机电产品生产类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或报批手续。 
  对私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补贴和贴息由企业纳税受益财政支付;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十五)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赴港澳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人出境签证。对来江西与民营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与应邀到国有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同等办理口岸入境签证。 
  (十六)制定全省民营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规划。对列入规划的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从2003年1月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由省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停止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新收费项目的审批。对原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重新审查,所有收费项目都必须符合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对超出《目录》范围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决制止摊派、变相摊派。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民营企业推销产品和有偿服务严禁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严禁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 
  严禁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对同一民营企业如当年内无特殊情况,检查不得超过两次。检查中不得随意扣压、查封企业的财产、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加大督查力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顶风违纪行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十八)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公安机关要把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要从重从快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勒索民营企业钱财、故意伤害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那些涉案金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的侵害民营经济的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快侦快破。加大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帮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司法机关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热情周到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公正、公开、公平地调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十九)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 
  (二十)抓紧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在内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六、广聚各方人才,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民营企业家 
  (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从事民营经济的,3年内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单位报同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后给予安排工作。 
  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可由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3年内免收管理费。 
  (二十二)鼓励、引导科技人员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编制及工作。 
  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申报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优秀专家及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及全国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凡在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二十三)加强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级各类大专院校要向民营企业家开放,允许其入校深造。省、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和各类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高层次的现代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分级分批培训民营企业家。对一些经营管理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民营企业家,可由各级各类大专院校聘为客座教授。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都要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有关经济研讨会。座谈会,以及出省、出境、出国学习、考察、培训,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二十四)民营企业家在异地投资经营,其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增收借读费、搭读费等任何附加费用。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七、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减少政府对民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接待日制度,受理民营业主投诉,及时了解其意见、困难和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工商联、个私协反映的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子网络等各种媒体、信息中介机构公开产业政策信息、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要根据本地的经济、资源、区域和科技等情况,提供必要投入,经过科学论证,组建适应民营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项目库,并及时向民营企业提供。 
  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协调各行业和社会各类机构,切实帮助民营企业找准产品、找准市场,提高其市场应变能力,逐步建立全省民营经济服务网络。 
  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强有力的行业自律体系,引导民营经济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个私协会、行业协会等的教育、引导、服务和自我管理职能,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八)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支持各地根据自身特点大胆探索。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这个事关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上,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每个部门要有具体行动,人人都来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把浙江的经验与本地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敢于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在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中,闯出一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新路。对各地采取的灵活措施,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就要积极支持。 
 
 
2002年7月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