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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 2003-08-13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3]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活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仍存在着与交通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道路交通长效管理机制和综合治理局面仍然没有真正形成,交通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2002年我市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数的85%,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已经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速度、社会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联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负第一责任。落实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使各行各业共同承担确保交通安全的义务和责任,赋予职能部门对道路功能使用的监管和审批权利。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影响本地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市和县(市)、区,镇(乡、街道)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要形成网络化,责任落实到人。事故多发县(市)要加强对县乡公路交通秩序、事故多发点段等安全隐患和农用车、拖拉机非法载客、摩托车无牌无证行为的治理力度,推动“交通安全村(校、企业)”的建设,切实落实责任和资金,保障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敢抓敢管,不护短,不迁就,不准隐瞒和迟报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和营运客车翻车事故,政府的责任领导应赶赴现场,下级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写出书面汇报材料落实整改意见。

  二、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增强预防事故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定期分析、定期汇报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局、建委、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解决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政府召集,公安部门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交通事故特点;检查、落实、总结各成员单位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综合治理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人、车、路、环境、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为力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整体效能,必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地落实镇(乡、街道)交通安全责任制,把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居(村)委会,扩大交通安全的社会参与面,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严格、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处罚和通报未履行职责、管理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业主和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总结推广预防事故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对职工实行安全生产工伤保险制度。
  (三)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司法局、民政局要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着眼于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把交通安全宣传、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府普法教育以及平安社区建设范畴,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交通法制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活动,不断营造“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开展交通安全、交通法制宣传,刊播宣传交通安全、交通法规为主题的公益广告(不少于公益广告总量的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落实教育职责,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作用,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把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观实际,找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从管理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具体目标。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预警分析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立足防范,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对象的管理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基础管理工作,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交通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要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和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要搞好车辆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车辆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车辆出站。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运输车辆更新改造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后,要及时通过抄告形式告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提高车辆维修质量。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培训质量。
  (六)规划、城建、城管部门和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该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问题,要立足长远,确立规划、建设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理顺关系,在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基础上,充分考虑交通需求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做到规划、建设、验收、管理、使用各个环节同步考虑交通安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做好道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加强道口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口。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在依法管理的同时,要根据《城市规划法》对建制镇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公路城市化、街道化严重和超负荷的实际情况,以城市化管理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在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在公路上设置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设施,提高主动驾驭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管理能力。要稳步提高道路路况,完善标志标线、交通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加强养护,加强路况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和路障。要加强道路管理,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查处违章占道现象,并切实加大对山区危险路段防护栏(桩)设置、改造的力度,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城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管理的效能,加强城市道路的静态交通管理,坚决取缔占道堆物、摆摊经营,净化交通环境。
  (七)教育管理部门要重视当前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使用安全性能差的车辆违章接送学生、幼儿的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加强学生接送车辆和集体外出旅游的交通安全管理。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推广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的做法,从小培养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
  (八)劳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针对我市外来人员、外来驾驶员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现状,要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驾驶员岗位职工的交通行为和其他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行为纳入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厂纪厂规的考核内容,促使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调整范围内自觉管好单位职工交通法规遵章工作。
  (九)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零部件及安全防护品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出厂,流入市场。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在用车辆(尤其是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吊车)的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强对相关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防止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无证人员驾驶车辆上路发生重(特)大事故。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零部件及安全防护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经销假冒伪劣车辆零部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规范对道路沿线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法制部门要针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立法调研,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十二)农机监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运输工具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切实把好发牌发证的源头管理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联合整治农业机械工具上路行驶的交通违章行为。
  (十三)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形成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死亡率。
  (十四)保险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的违章、事故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浮动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要本着方便保户,加快理赔速度,保障保户权益,做好机动车承保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服务工作。

  四、加大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追究事故肇事者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隶属关系追究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查处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有关人员,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予以通报。对已查明典型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开报道,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事故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长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五、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学水平,保障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的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尝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专家指导制度,组织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对重点地区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治理及其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政策、方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参与重点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课题研究。参加重点地区的交通安全评析会或交通事故现场评析会,帮助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和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律,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法。举办科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法、措施的专题讲座和短期培训,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整体水平。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资金需求列入投资计划,设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基金,建立逃逸事故侦破奖励基金和逃逸事故受害者保障基金。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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