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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教强市“一号工程”和产业立市发展战略,现就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劳动者技能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劳动就业的促进和改善,关系到城市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市职业教育的规模、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强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密切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批中高级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基本满足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大港口、发展大产业、构筑大都市、繁荣大文化的需求,实现职业教育的现代化。
  今后五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至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人数稳定在3       万人以上,在校生人数保持在9万人以上,中等职业教育占高中段招生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全市建成12所达到国家级重点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其中各县(市)、区均建成1所达到国家级重点标准的综合性职业学校。
  至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甬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年招生数达到       2万人以上,在校生达到6万人以上。大力培养具有较强操作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技术人才,探索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成3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至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全市各行各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年参加职业培训的人数达到劳动力总数的40%以上,新增劳动力中接受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人数达到70%以上,回乡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全市产业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比例达到12%以上。
  至加快专业建设和职教集团建设。结合宁波实际,做精长线专业,做优传统专业,做强特色专业,做大新兴专业,优先发展面向石化、造纸、钢铁、汽车、服装、医药、机电等行业的专业。在高职院校中建成       30个重点专业,在中职学校中建成30个现代化专业,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十大职教集团和十大职教实习实训基地。

  二、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加快专业改造步伐
  加快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步伐,盘活职业教育存量资源,探索职业教育园区化发展路子,启动新一轮学校建设工程,加快县(市)、区综合性职业学校建设和乡镇职成校资源整合。到2007年,全市40余所独立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均在校生规模达到2000人以上。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根据科技进步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造专业结构,积极扶持特色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装备水平,对投入大、与产业紧密联系、社会急需的专业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扶持。到2007年,全市要有30个现代化专业的专用设备达到或接近现实生产的技术水平,省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实训设备固定资产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新开设专业的设备、师资等必须在一年内达到专业教学所基本要求的水平。对市级现代化专业连续三年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助,县(市)、区实行资金配套。积极鼓励本市学生就读经济发展急需的涉农和与先进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机械加工技术等紧缺专业,并设立奖学金,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三、深化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发展能力
  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继续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落实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扶持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按规定抵扣。建立企业助教绿叶奖评审制度,建立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的专项奖励资金。支持企业在职业院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对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在校生600人以上、举办紧缺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按每个紧缺专业毕业生不低于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1/2的标准对学校进行奖励;对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在校生1000人以上、专业设施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按不低于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1/4的标准对学校进行补助,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逐步推进国有职业学校的改制试点。从有利于调动办学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出发,探索国有民办改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办学目标、资金筹措、分配、师资管理、招生就业等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支持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考试培训证书制度和先进教学经验,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拓展职业学校对外办学的途径和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

  四、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强化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力度,有计划地整合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资源,通过清理、规范、扶持,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竞争开放的培训市场。
  深入开展“百万职工”和“百万农民”培训工程。在城镇,要依托中高等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积极为企业在职职工、转岗和失业人员等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逐步形成若干个特色明显、质量较高的培训基地;在农村,要依托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积极开设涉农专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素质提高提供培训服务,加快培养一批现代农业从业人员、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实施高级技术人才培训工程,建立稳定的考级机制,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操作型人才。
  行业、企业要依法承担实施职业培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录用人员的职业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

  五、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务实精神和创新精神,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职业学校学生的技能教学与实践训练,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增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技能要求较高专业的实习课时要占教学总课时的40%以上。
  加快专业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使专业课程教学适应现代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要求,实现教育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的有机融合,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的相互衔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积极鼓励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的开发建设。实行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的紧密结合。鼓励职业院校的实习实训场地按产业化运作,对职业学校创办实习基地和开展社会服务的,按照有关政策免缴相关税收。鼓励在大中型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通过多种途径,建设一批上1000万元规模的现代化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
  继续推进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分制试点学校按所修学分收费,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在每年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设立市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和家境困难的在校学生。
  按照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监控机制,形成全面科学的职业教育评估体系。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职业教育督导队伍,落实督导职责,把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统一到督导体系之中。
  依托高等院校、企业建立若干个专业师资培训基地,鼓励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和培训。选送教师到国内外著名教育机构、企业进行学习和培训,培养一批专业建设带头人。在名师工程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集中用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建立职教专业师资职称评审体系,职教专业师资在参评教师职称的同时,也可参评相关专业的其他系列职称。
  拓宽师资引进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中高等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妥善解决技术职称衔接认定问题。到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师资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增教师学历均应达到本科或本科以上,“双师型”教师达到60%以上,其中实习指导教师占10%以上。高等职业院校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达到30%,具有“双师”素质的技师达到30%以上。

  六、健全就业准入制度,构筑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机制
  加快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工程。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优先从取得相应的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主体专业、市现代化专业,经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要合理规划与调整职业鉴定机构布局,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院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避免重复建设。
  加强对全市行业特殊工种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体系,建立技术工种岗位从业人员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和职业资格津贴制度,       提高技术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使用待遇,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创业能力。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和条件。各级政府要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农业规模经营或创办农业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贴息。建立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创业基金,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创业竞赛。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七、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征足、管好、用好职教统筹经费和教育费附加,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城镇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用于职业学校专业设备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设备补偿和培训补贴。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两个《条例》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职业教育经费,其中1.5%由政府统筹。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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