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3]115号
各征管局、税务票证服务部: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做好发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发票仓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一、发票仓库是发票进出管理的重要场所,各级税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发票领发手续。市局发票仓库凭征管处开具的《发票发放单》发放发票;各征管局发票仓库要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
二、向市局领购发票时,应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发票运输要求的机动车辆,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需由其他人代领时,必须经征管局和各县(市)局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证明)。
三、发票仓库设立进入仓库登记簿,对领用发票和送发票人员进行详细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设立发票分类明细账,详细记录发票领用情况,逐笔登记,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五、认真做好发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设施配置到位,做到防盗、防潮、防火、防霉变、防虫鼠咬,并不定期检查各种设施是否良好。
六、每月进行仓库盘存(春节前必须盘存),认真做好《发票盘存报告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七、由于发票换版、印刷质量等其它原因需要作废的发票,要认真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报市局征管处。作废发票出库时,要填写发票销毁清单(两人签字)。
八、各征管局一旦发现发票丢失、被盗,应在发现的当天上报市局征管处。
九、各征管局应按月做好发票月报表的上报和发票工本费的结算工作。
十、保持仓库的整洁,认真做好仓库的卫生工作,各种发票摆放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