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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加强区、县(市)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 2003-07-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杭教高中[2003]37号

余杭区、萧山区、各县(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调整和加强区、县(市)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具体指标可参照《浙江省等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定标准(修订稿)》浙教督[2002]198号,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新建职业高中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新建普通中专由杭州市教育局审批。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根据教育部教职成[2000]8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和杭州市教育局编制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结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本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杭州市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负责实施。

  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否毕业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学生毕业(或结业)由学校发给经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承认普通中专或职业高中毕业(或结业)学历。学生遗失毕业证书,由学校负责补发经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学历证明书。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书由浙江省教育厅和杭州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七、调整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后,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有关职能科室和职教教研机构建设,要配备好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和专职教研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保证本地的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局有关职能部门将继续予以指导。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意见。在实施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中处联系。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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