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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局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温教政[2003]68号

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和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的要求,现就完善局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考核方法,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局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根据机关的职能和特点确定,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为局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局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改进考核方法,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要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通过考勤、工作记实和半年工作评鉴等方式进行(详见附件一)。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全年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占30%的比例份额。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领导考核的分值按占总分值的40%折算。群众民主测评的分值按占总分值的30%折算。
  考核当中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量化测评结果既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因素,又要具体分析,结合平时考核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简单地唯票唯分数,避免简单化、绝对化。
  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增加考核区分度,特别要加大择优汰劣、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见附件三),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并按规定审核审批。

  二、规范考核程序,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
  年度考核工作要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重点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被考核人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要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二)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局机关中层干部在机关范围内述职,一般工作人员在处室范围内述职。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述职报告(总结)后,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对本年度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及记二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可在量化测评的基础上适应加分。测评分值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综合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为避免唯票数、唯分数确定等次,提高考核优秀人员的认可度,对优秀人员的确定,考核小组要根据年度考核总分值,从高分到低分按参加考核人数的30%划定优秀预选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审核,在规定的优秀比例限额人数内,考核小组提出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意见,考核结果报部门领导批准。
  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对反映的问题,政治处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六)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见附件五)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三、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
  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升降去留以及奖励、工资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不适合继续留在机关工作的要果断调整出机关,该辞退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当年评为优秀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或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政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对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明确努力方向;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上年度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应定为“不称职”。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要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月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确实不符合公务员基本条件的,也应该予以辞退。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要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按职位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认真严格组织实施。要把年度考核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进行,发挥考核工作的整体效应,以促进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本意见适用于局机关中除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附件:
  1.温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意见
  2.考核量化测评表
  3.温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4.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
  5.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6.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温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意见
  为巩固考核工作成果,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加强国家公务员日常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规定,现对平时考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平时考核的意义和作用。平时考核是机关领导对其直接下级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和记载,是考核国家公务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平时考核要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机关管理,体现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完整性,保证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价机关工作人员。

  二、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平时考核制度,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推进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细化、量化工作。平时考核要坚持准确及时、简便宜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其基本方法:一是被考核人按月在平时考核手册中如实填写工作记实;二是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三是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工作作出阶段性评鉴。评鉴结果采用记分值形式。

  三、要细化平时考核标准,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的内容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工作项目和标准,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行为规范和出勤情况。其形式既可按每完成一件重要工作考核(记载)一次,也可按月、季考核(记载)。记载的内容有:本人的出勤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完成工作任务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因及奖惩情况等。
  平时考核分为自我考核和领导考核。自我考核是国家公务员本人按照规定的考核时间和内容,进行工作情况记载,自我测评;领导考核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自我考核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鉴。局中层干部的领导考核由分管领导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的领导考核由处室领导负责。被考核人应如实记载,考核人应客观、准确评鉴,平时考核的情况以领导检查评审确定的分值为准。

  四、要做好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平时考核的分值要在年度考核中占有30%的比例,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必须是平时考核较为优秀和平时考核总分值较高的人员。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国家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依据。

附件3:温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为末1-2位,且量化测评分值为61以下的;
  2、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均在61分以下者;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班(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离岗培训班)或参加公务员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6、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达30%以上,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8、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10、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在机关作风建设中被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11、平时考核中被组织戒勉谈话2次以上的;
  12、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13、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达4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数占20%以上的;
  2、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分值在40分以下的;
  3、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5、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的,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8、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9、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10、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11、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后果的;
  13、有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非法买卖黄金、外币等国家公务员明令禁止行为的;
  14、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错误性质较重的;
  1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6、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17、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18、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9、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20、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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