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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杭教高中[2003]33号

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教普[1996]35号),使学校切实做好“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等工作,现结合我市直属学校卫生工作的现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直属学校卫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校必须按在校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足学校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校医),原则上各校校医人数不得少于2名,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校医人数。寄宿制学校必须确保全天24小时有校医在校值班,其它学校要确保组织整年级及以上学生(下同)在校活动期间有校医值班,确保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期间有校医随同。

  二、校医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其中二分之一及以上须是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的。已从事校医工作而学历未达到要求的,1960年以后出生的人员,在2008年底前必须达到大专学历,否则学校不得继续聘任。学校新招聘的校医,必须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学校对校医的学历进修和业务培训应给予支持。

  三、各校校医必须遵守有关医疗卫生规定,没有处方权的不能给师生配药,没有护士上岗证的不能给师生注射。

  四、各校卫生机构必须具有两间以上独立房间,独立设置办公室和治疗室,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置诊室、处置室、观察室,医务室必须有单独洗手池,各校卫生机构办公室和治疗室总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通风状况良好,并配备空调设施。

  五、各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师生设置足够的洗手设施,满足学生饭前便后和体育课后等洗手的需要。

  六、各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高中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8小时,课外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七、各校必须制定对学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的授课计划1学期两次,由校卫生机构负责。

  八、各校要按照《杭州市直属学校卫生机构器械与设备配备标准目录》(后附)配齐器械设备,尤其是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器械和常用急救药品。

  九、各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校医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十、各校必须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年度考核制度,确保学校卫生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市教育局将每年对各校的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内容之一。

附件:
  1、杭州市直属学校医务室工作职责(略)
  2、杭州市直属学校卫生机构器械与设备配备标准目录(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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