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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43号和鲁政发〔2006〕97号文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6]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本市区(开发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5)7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和市区(开发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5:5。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能低于免杂费前的实际数,并要逐年提高。所需资金以省定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为基数(农村初中40元、农村小学30元),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和市区(开发区)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承担,其余部分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乘班车、寄宿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一费制”标准执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补助乘班车、寄宿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乘班车、寄宿生活费的比例不低于在校生数的5%,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负担20%,其余部分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各市区、开发区为主,市根据各市区、开发区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城市义务教育也要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区、开发区可根据财力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改革,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开发区承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市区、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各市区、开发区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三)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各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市里将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作为对各市区、开发区教育督导的重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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