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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个人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起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1 生效日期: 1994-05-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一九八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苦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四条第(-)项关于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标准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所得数颔在一干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在二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实际执行中还应结合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一并考虑。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下达之后,正在办理的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本通知规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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