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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我省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共关闭煤矿71处,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小煤矿规模小、装备水平差、安全技术落后、防灾抗灾能力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个别地区仍存在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现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2006年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煤矿,2007年淘汰关闭6万吨以下煤矿,2008年淘汰关闭9万吨以下煤矿。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关闭煤矿的类型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开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或边角煤的;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四、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或者属于上述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经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
  (二)已关闭的受瓦斯、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及资料不清、情况不明区域的资源等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并按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四)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要加强新建煤矿的监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停止审批(核准)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现有在建煤矿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建设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五、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挂靠、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关闭煤矿的注销登记,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煤矿,提出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六、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鼓励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并制定转产扶植、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在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要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订有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的矿井名单,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增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透明度。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查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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