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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6]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淄博实际出发,从完善政策与管理、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区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各区县、高新区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各区县、高新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区县、高新区实际,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力争到2008年6月底,将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区县、高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区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国家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对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八)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地方矿山高风险企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方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15号)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在本市就业的外省市农民工因工致残以及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供农民工选择。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领取标准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劳社发(2006)59号)规定。
  (九)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可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的医疗保障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区县,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要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就医程序,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利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研究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尽快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四、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要积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十二)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与对接。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落实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加强劳务中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村劳动力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各区县、高新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定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农村成人教育体系建设,完善区县成人中专、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村业余文化学校三级教育网络。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继续组织实施技能扶贫计划,重点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
  (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深化技工教育等各类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发展。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十五)严格落实培训责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技能培训。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和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保证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开放,各种公共服务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不得指定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高输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满足“留守儿童”和广大农村适龄儿童学习的需求。
  (十八)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九)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输入地管理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落实各项奖励、优惠和免费技术服务政策,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和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输入地要将农民工中的育龄妇女纳入管理,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密切输入地和输出地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交流。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区县、高新区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二十一)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要求,强化户籍管理制度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后,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区或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法律服务力度。要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政策规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妥善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免仲裁费。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二十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在开展新建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市区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农民工的意愿和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就业、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七)大力发展区县域经济和服务业,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探索发展县域特色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继续实施“西输东接”工程,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对区县域经济发展和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培训与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清欠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覆盖、公共服务享受和专项资金投入等内容作为量化指标,定期考核通报。
  (三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与经费,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科学、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总量、结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方面的信息,掌握农民工的总体数量和主要特征,预测农民工发展变化趋势,为政府的相关决策和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衔接工作。
  (三十二)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级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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