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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县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1 生效日期: 1993-02-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及《江苏省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五县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的改革,现对县镇房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主要内容县镇房改的主要内容:“提租发补贴,推行公积金,有偿分住房,买房给优惠,集资建住房。”
(一)提租发补贴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合理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商品租金标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八五”期末力争达到维修、折旧和管理费三项因素水平;“九五”期末努力达到维修、折旧、管理费、房产税、投资利息五项因素水平。在房改起步时,按照“少提不补,多提少补,提大于补”的原则,确定提租和补贴幅度。
  1、县镇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律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平均月租金0.22元以上,不足0.30元的,不予补贴;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在0.30元以上的,适当发给住房补贴,补贴系数不得超过月标准工资(按1991年12月底工资基数计数,下同)的2.5%。
  2、提租发补贴的县,对居隹集体宿 舍和私房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租住私房职工,过去已发给住房补贴的,全市不作统一规定;租住公房职工,过去已发给住房补贴的,应予取消;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时,住房补贴随之停发;恢复工资关系后,住房补贴同时恢复。
  3、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发补贴的,净增支部分全额免交。
  不发补贴的,增租额全额免交。
  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或已故退休老工人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发补贴的,净增支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免。不发补贴的,提租额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免。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新增租金酌情全额免缴或限额减免。
  4、对多占住房的,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县自行制定。
  (二)推行公积金公积金是一种通过义务性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速住宅建设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
  1、凡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县,均推行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可分别控制在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以内。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统一缴存,享有低息。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进行私房修建。
  2、不具备推行公积金条件的县,可实行公益金制度。起步阶段,单位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3%提取,从成本(或预算)中列支,作为单位住房基金,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
  3、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改字[1992]30号文的规定,建立公积金的县,要建立住房基金管理分中心。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积累的原则,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与偿还。金融业务暂委托建行县房改信贷部办理。
  建立公积金或公益金制度后,单位原用于住房的各项资金仍不能减少,以确保政府、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落到实处。

  (三)有偿分住房实行先售后租、有偿租房等新房新制度,是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有偿分配,扩大建房资金来源的重要措施。
  1、先售后租。凡新分配的住房(含腾空房,下同),均应实行先售后租、租售并举的原则。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租)给住房困难及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2、分房缴定金。租住新分配公有住房的职工缴存定金后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定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50元(旧房20~30元,新房40~50元)。定金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五年后由产权单位一次还本付息。
  3、新房新租。可按维修、管理费两项因素或维修、管理、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实行新租的住户不缴存定金。

  (四)买房给优惠有计划地出售公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加快资金回收,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促进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商品化进程。为鼓励职工购房,在房改起步阶段给予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1、除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产权尚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房产外,均可出售。
  2、凡具有城镇户口,自住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优惠买一处公房,一户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因工作易地调动,原购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购的,可在新单位再享受一次优惠购房待遇。职工购买公房后,不缴房租,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3、凡以综合价购买房屋的,拥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产权份额为标准与综合价之比),享受永久使用权和合法继承权,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和改变用途。职工付清全部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拥有部分产权者售房收入按产权份额分配。职工购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以市场价计价。具体售房价格,根据综合价、标准价构成因素,由各县物价部门会同房改、房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报市审批。严禁低价售房。
  4、购买公用住房原则上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减收20%。对确有困难的购房户,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剩余部分,凡建立公积金的县,购房者可以向房改信贷部申请贷款;未建立公积金的县,由购房者个人分期付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5、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出售的新建公有住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免征营业税。出售的旧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售房筹集的住房资金,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房职工免征一次性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住房内部维修由住户负责;共用部和共用设施在住房售出5年内暂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以后转为住户与该楼各产权人共同负责。拥有全部产权的住户负责自己住房的维修,并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的分摊费用。

  (五)集资建住房立足于集资和合作建房,是转变职工住房观念,调整消费结构,筹集闲散资金,加快住房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
  1、集资与合作建房,坚持政府政策扶持、单位资助、个人出资的原则。
  2、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用地规划、计划、材料、信贷、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3、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实施办法由各县根据《江苏省城镇集资建房暂行办法》制定。

二、 工作部署为保证我市县镇房改顺利起步,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房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各县除建立房改领导小组外,应建立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来源,凡建立公积金的县,在增值资金中列支,公积金归集量较小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未建立公积金的县,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各级房改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尽心尽职,精心组织好房改工作。尤其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起步准备阶段,更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制定方案时,要与实行的单项房改措施相衔接。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确保今年第一季度房改方案出台实施。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实事求是地宣传房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房改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房改意识。

  (四)所有单位(含独立工矿区),不论隶属关系,应按所在县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房改。县属以上的独立工矿区的房改方案报县审批,并报市备案。
  关于军队人员租住军产房的,其租金一律按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以及军队企业化工厂的房改均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2]36号文件办理。
  铁路单位的房改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改字[1992]6号文件执行。

  (五)县以下建制镇是否列入房改范围由县确定。各县房改实施方案报市审批。

  (六)各县可根据市房改方案配套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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