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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南京市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23 生效日期: 1988-09-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监察局
发布文号:

为使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政府正、副局长,各区正、副区长,各县正、副县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市监察局呈报市长批准后立案,并向省监察厅备案。

  二、市政府直属机关正、副处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其所属的主管部门报市监察局决定立案,或直接由市监察局决定立案,重大案件向省监察厅备案。

  三、市政府直属机关科级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部门的监察派出机构报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并向市监察局备案;未设监察派出机构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商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立案,并指定专人承办。

  四、各区、县直属机关正、副局长,各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各乡正、副乡长,各镇正、副镇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区、县监察局呈报区、县长批准后立案,并向市监察局备案。

  五、各区、县直属机关科(股)级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调查的问题,由各区、县监察局决定立案,并向市监察局备案。

  六、市、区、县所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按其相应的职级,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七、凡是需要立案的应制作《立案报告》并认真填写《立案呈批表》,以及据以立案的有关证据材料,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八、监察机关依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可给予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需要作出降级以上处分的,可参照立案审批权限向监察对象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如建议不被采纳时,可向上级监察机关直到国务院申告。

  九、本办法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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