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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府发(1999)42号、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若干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
   你局《关于执行沪府发[1999]42号、沪房地交[1999]0899号、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若干问题的请示》(浦综土[2000]080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市统征基地“1.5万亩”、“2万亩”内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后出让金的计算标准。
   沪府发[1999]42号文中市统征基地“l.5万亩”、“2万亩”原立项建造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可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宅或者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但不包括原商品房项目。
   二、关于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
   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原有用地改变为六类项目用地的,应当经规划、计划部门审批,并经被用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才可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上述六类项目用地的出让金一律按三废企业标准征收五年土地使用费。
   三、关于居住用地内商业、服务设施比例问题。
   对于居住用地内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仍按原上海市土地局沪土发(1995)11号文规定执行,即六类项目中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比例通常不得超过10%,在此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如超过10%,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对于外资内销商品住宅,根据《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规定》第 十六 条中“在确保其它公建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商业服务设施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规定,其公建配套比例可放宽到15%。
   特此函复

二OOO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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