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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精神,结合本市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将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若干政策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1998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应在1999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附表六)”(报表样式按沪财企一[1998]321号附表资料(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工作。

  三、关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私营企业本年度计税工资总额应按沪地税四[1998]4号文规定的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政府部门规定发给企业职工的各项补贴和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所缴纳的管理基金以及企业违反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赔偿金等。企业实际发放和列支的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按实列支,高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私营企业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原则上以工商注册登记人员为准,实际从业人员低于工商注册人员的,以实际的从业人员为准;实际从业人员超过工商注册人员的,或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需雇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应事先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特殊情况的应在十五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以核准人数为准。
  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季节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将月计税工资标准以平均工作天数二十一天半进行折算,按实际工作无数计算的数额并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3.对个别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经济效益较好,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核算正确,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数额超过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的私营企业,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定,按核定后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私营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若高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或经核定发放的工效工资总额依规定的比例计提数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发工资计提。
  (三)关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所附的投保清单,按沪社保业三发[1997]8号、沪社保业一发[1998]4号文规定的本市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8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1月至3月为650元、4月至12月为720元;缴费比例为25.5%,即每一投保者税前扣除数1月至3月为165.75元,4月至12月为183.60元。
  私营企业超基数投保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处理。
  (四)关于科技业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支付给参加“四技”的业余科技人员的报酬,在不超过该项目收入减去成本、税收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0%以内在税前从实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私营企业投资者把本人在开办前拥有的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投入本企业使用的,应作为投入的无形资产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再从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成。
  3.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给科委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投资收益征税问题
  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能在第二年6月底前提供有关证明的,其多缴的税款,在第二年度予以抵扣。
  (六)关于安置再就业人员问题
  私营企业安置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就业的,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后,每安置一人在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对按市税务机关公布的当年度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地税四[1996]17号文执行。
  (七)关于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发生环帐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坏帐损失原因、金额和税前扣除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机构证明资料。

  四、关于汇算清缴的报表
  (一)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式附后(略))由市局统一印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9年5月10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以及在汇算清缴中发现的典型情况和建议书面报送市局。
  (二)有关对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统计汇总、填报工作要求仍按沪地税四[1996]19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为掌握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按照沪财企一[1997]177号文规定做好企业减免所得税情况备案工作,并于1999年3月底前将1998年度有关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汇总填写《企业减免所得税情况备案表》(表式附后(略))报送市局。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申报期结束后,要组织一定力量重点对税源大户、连续亏损企业和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它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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