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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3 生效日期: 2004-07-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4〕5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粮食产业综合效益,促进全省粮食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思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一)从2004年新粮上市(10月1日)起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国家下达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由受委托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对确定的重点品种粮食进行收购。
  (三)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2004年安排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40%的资金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后年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3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具体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4)24号)执行。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缩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范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缩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范围。按照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保障军粮供应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任务等政策性业务的需要,在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础上,以保留的一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除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政策性业务并获取相应补贴外,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留骨干企业,由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市县政府协商确定。选择骨干企业的基本条件:(1)有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和世行贷款中转库建设项目的企业;(2)交通便利或中转功能强的企业;(3)基础设施较好,场地规模较大,原则上收储能力不少于10万吨、仓容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企业。(4)管理水平较高、职工队伍素质较好的企业。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
  2、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务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结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结合国家对我省实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按照《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从2004年7月份开始,到2005年末完成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任务。对国有粮食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资金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政策规定执行。分流安置所需资金来源: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资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执行,确有困难的,由粮食风险基金解决。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原则上由企业从粮食销售利润和企业变现资产的收入中解决。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企业改制,要优先支付企业应承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优先聘用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三)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在按政策消化历史包袱、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关停与歇业。1、出售。有净资产的企业,可出售净资产,与债务相当的资产部分,根据买方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采取承债方式收购;资债相等的企业,可实行零价出售。2、租赁。对一些资不抵债、整体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和其它未能按上述方式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启动经营活动。3、转制。股份制改造: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原企业职工买断国有股权或其他自然人、外商和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入股,降低国有股比重,实行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采取原企业职工出资入股为主的方式。4、兼并。可以采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间或与资产优良的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社会投资者兼并、收购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方式进行。5、关停、歇业。对亏损严重、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不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妥善处理好现有库存粮食和人员的基础上,可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关停、歇业。对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老粮”的粮权及相应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要就地、就近划转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优先销售处理这部分粮食,未销售前要与产权制度改革的原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落实粮食监管责任和义务,确保库存粮食安全。
  (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发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要以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依托,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界限,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逐步形成若干个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促进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全省粮食产业整体竞争力。1、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粮食经营企业与省内外各类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联合,改变单纯的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模式,实施品牌战略,实现加工增值。2、要充分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场地、仓储设施及储存、检验、烘干技术等优势,为省内外客户和农民开展代购、代烘、代储、代销等业务,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经营。3、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企业通过与农户(农场)签订粮食收购订单等方式,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加企业效益和农民种粮收入。
  (六)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老粮”、“老账”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1、妥善解决“老粮”问题。对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的要求,(1)对截止到2004年6月末尚有2002年以前年度收购的库存陈粮,除用于救灾、退耕还林等政策性供应粮源外,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分批销售。(2)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每公斤继续给予4分钱的储存费用,利息据实补贴。(3)已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库存陈粮,由省里统一组织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后属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能够顺价销售的要积极组织顺价销售;库存价位较高不能顺价销售的,由省里统一组织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利息支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4)对经鉴定的陈化粮就地封存,经省政府报国家批准后,由省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2、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老账”问题。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继续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消化处理。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参加,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相关政策,组织领导清理认定工作。具体清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省里部署组织实施。各地清理结束后,省里统一认定清理结果,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省统筹资金按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四、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储备粮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一)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市(地)级储备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计划及时足额保证供应。
  (二)对省、市、县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和按照中央政府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收购的粮食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办法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
  (三)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在企业自筹一定比例资金(含吸收客户资金)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直接参与收购,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且购货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交农业发展银行质押的情况下,从事粮食经营所需要的收购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提供,并允许这些企业用所收购的粮食开展自营加工、联营加工和委托加工业务,实行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
  (四)对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信誉较高的国家和省级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市(地)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所需贷款经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给予支持;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逃废银行债务,又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银行仍给予贷款支持;对暂不具备贷款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合同收购、粮权不变、风险共担、钱货两清、利益均摊”的原则,引导其与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合作经营或委托收购等方式,通过贷款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为加工企业提供粮源,间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五)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与主销区的粮食购销合作
  各级政府、粮食等有关部门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粮食经营者要继续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和“丰歉保证、同等优先、协商定价”的原则,为主销区提供优质粮源和优质服务,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既使我省调出的粮食有可靠的销路,又为销区提供稳定的粮源保障。
  (一)加强产销区政府间的合作。对主销区政府组织来我省采购粮食补充地方储备及保证市场供应的,要优先落实优质粮源,在粮食运输上要给予优先安排。
  (二)组织和指导粮食购销企业、农场及加工企业主动与主销区建立长期挂钩制度,并按照根据市场行情协商定价的原则,采取委托收购、春定秋收、买断粮权等方式,与主销区客户签订协议或订单,及早落实粮源,认真履行合同;凡与省外客户签订购销协议的经营主体,都应信守协议,兑现承诺。
  (三)鼓励和支持主销区多元市场主体来我省建立粮食生产储存加工基地,可通过购买、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的合作关系。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培育和完善特色品种、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加强黑龙江粮油中心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信息、结算、质量检验、仓储、运输等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以各地粮食品种和质量特色、粮食经营场地、仓储设施等资源为依托,在交通便利、流通设施完善的粮食集散地建立粮食物流运转中心,提高粮食运转能力和效率,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升粮食流通整体水平。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粮食市场。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条件按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执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强化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必要时,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五)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省粮食局要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制定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要用好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与调控机制。按照国家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1、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1)确定省级储备粮10亿公斤,实行实储。(2)地方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的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据实补贴。省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和利息补贴及轮换费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3)省级储备粮权属省政府,动用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储备粮具体管理工作由省粮食局负责,并设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2、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手段进行调节;当较大区域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请求国家批准,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手段进行调控。
  (三)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1、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2、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3、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和补贴政策。按照省政府黑政发(2004)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逐级包干办法。对实行包干政策以来粮食风险基金节余的市(地),在2003年前节余的资金全部留给市(地),在2003年前超包干部分仍由其自行负担。属省级财政应配套的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属市县财政应负担的超包干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扣款弥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按照规定用途统筹使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粮食补贴的缴拨情况进行认真清算,对超拨的要限期收回或抵顶应拨款项,欠拨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各级粮食部门要对原省代管的国家专储粮库存进行清算,落实库存数量,批复补贴决算;各级粮食部门对应缴财政的资金要尽快上缴财政,应拨未拨的补贴要及时足额下拨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五)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2、搞好省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中央储备粮提供轮换粮源。3、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做好军粮、灾民口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4、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5、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突发事件粮食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6、负责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对全省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批发商、粮食加工企业、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的收购、销售、库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7、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农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粮食供求市场的监测分析。8、负责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9、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有关粮食流通的其他工作任务。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确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市长(专员)、县(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责。主要责任是:1、发展粮食生产。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产业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3、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4、抓好粮食销售,解决农民“卖粮难”,保护农民利益。加强与省外主销区的粮食产销合作,完善合作措施,扩大合作成果。5、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粮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6、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严禁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7、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房产、土地等部门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22号)中有关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也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衔接,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同步推进。各市(地)、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深化粮改具体方案,市(地)政府的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各级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农业、物价、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积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改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作。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粮食信贷服务和监管工作。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地)、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深化粮改的过程中,要转变工作方式,创新思维,创造性地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五)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市(地)、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准确把握粮改的各项政策,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明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规范运作,防止发生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改革动员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供可靠保证。
  (六)凡省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20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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