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1]57号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你中心《关于档次病房收费标准的请示》(市精卫字[2001]6号)收悉。为满足不同档次医疗服务需求,给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康复环境,你院近期投入资金对部分病房进行改造、装修,开设了11间档次病房。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陕价费调发(1996)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每房面积18Me2,设病床两张,彩电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分体双制空调、有线电视、衣柜、沙发,24小时责任护理,每床配棕床垫一张,软床垫一张,其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床日60元。
以上自办理《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