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检函发[2001]16号
汉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西乡县交警大队公安检查收费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汉市价便字(20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陕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作明确规定:“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费用,责令退回给被收取人,无法退回的收缴同级财政。”这里的“同级财政”是指被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
2、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就是把违法所得强制的收归公有;收缴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财物转移的过程。二者不是同一概念。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