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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5-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民政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的民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民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快民政事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民政事业现代化战略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目标,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努力构建与宁波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工作体制和运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强化协调、协作和协同意识,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社会化、网络化建设,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争取到2005年,民政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到2010年,全市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做好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认真执行《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困力度。落实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救助联动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加强社会救助立法,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在市、县(市)、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处(科),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加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和保证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做好救助资源和信息的整合,做到一个口子上千,避免遗漏、重复。努力构建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手段先进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社区和村委会建设,提高城乡基层民主政治水平
  各地要从强化政权基础的角度,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的组织建设。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化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凡新开发小区必须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一定面积的社区居委会必需用房。积极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深入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活动,到2005年,全市4/5的社区达到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社区就业岗位,共享社区资源,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推进村务公开,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到2005年,全市2/3以上的村达到县级村民自治先进(模范)村的标准;1/4以上的村达到市及市以上村民自治先进(模范)村的标准;2/3以上的县基本达到村民自治先进(模范)县标准。

  四、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性社团和公益性社团。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的职能、人事、财务分离,推动民间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加大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人事安排、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民间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民政、公安、安全、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坚决打击非法民间组织,严肃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民间组织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快发展老龄产业和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全面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各级政府要积极为特困老人、有特殊贡献老人等提供福利服务。推进国家投资举办的福利性老人服务机构改革,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认真落实五保户供养政策,2005年城镇“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抚养人)和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和寄养。落实国家、省和市鼓励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事业的需求。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监督,不得违反规定向福利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加强宣传引导,探索建立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制。积极支持民政部门抓好福利彩票发行,为福利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大力扶持发展慈善事业,健全慈善组织,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大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

  六、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发展
  改革救灾工作,认真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实施进程的意见》(浙民办[2003]51号),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制定抗灾救灾工作预案,建立科学、快速、高效的灾害救助体系。围绕军事斗争准备,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双拥工作水平。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衔接,健全优抚安置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优抚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重点优抚对象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完善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在落实低保制度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生活收入。进一步推进退伍安置改革,探索建立多渠道的安置保障金制度。认真做好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适应城市化的新形势,加强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发挥行政区划对推进城市化、现代化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地名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加快地名的标准化进程。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做好丽水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落实移民扶持政策,促进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探索革命老区工作创新,大力扶持老区建设。巩固和扩大殡葬改革成果,加大殡仪服务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推进婚姻登记机制改革,依法做好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积极支持以社会福利设施、民政信息管理系统、殡仪服务设施等为重点的基础建设,尽可能减免有关规费。

  七、加强组织和领导,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民政工作,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要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确保财政投入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资源参与民政事业的发展。各级组织、宣传、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政工作,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按综合执法的要求,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体制。加强对民政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好配强各级民政领导干部,建立完善民政干部职工继续教育机制,不断提高民政队伍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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