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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1999)5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性事务负担,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特对在甬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原则
  按照“单位自愿、社会统筹”的原则,建立在甬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二、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统筹范围为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域范围内已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自愿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部属企事业单位。
  (二)统筹对象和项目为上述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健康疗(休)养及体检费,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的医疗费。

  三、统筹缴费标准
  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费由所在单位缴费,参照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标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4.95万元,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1.5万元。上述经费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
  企业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
  参加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单位,凭有关部门审定的《离休干部花名册》和《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花名册》,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统筹申报手续。

  四、医疗待遇
  部属单位按规定缴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参照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政策执行。离休干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健康疗(休)养及体检费(按每人年800元标准)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定点医疗范围以及就医办法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党办发(2002)80号)执行。

  五、统筹经费的管理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此项统筹经费的管理,并纳入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经费使用超支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六、其它
  (一)参加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离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讲清有关政策和医疗待遇标准。统筹后离休干部管理体制不变,按规定享受的其它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二)离休干部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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