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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08 生效日期: 1987-09-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1987]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两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我省在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开拓技术市场,推动科研生产联合,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科学技术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进一步搞活科技工作,放活科研机构,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管理政策,在确保国家重点科研、重点建设的同时,努力挖掘现有科技力量的潜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技术进步的各个方面服务。
   2.科技体制改革既要增强科技面向经济的活力,又要增强经济依靠科技的动力;既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推动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重视新兴技术、基础研究和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增强科技面向经济的实力和后劲;既要努力提高科研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更要注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3.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的旧机制,逐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满内在活力的新机制。具体的体制形式,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

  二、实行政研职责分开
  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要及时提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各项科技政策法规,组织协调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提供各种科技服务,组织重要成果鉴定和技术评估,考核科研单位的工作,加强科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同时保证科研机构在国家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财、物、计划的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权,科研成果使用、推广、转让权,以及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自选课题,承接委托和进行横向联合、协作的权利,使科研机构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的科研开发实体。
  要不断总结科技体制改革的新经验,研究推进改革的措施和政策,促进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三、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促进科研生产一体化
   1.科研生产联合必须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的具体形式可以是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可以科研方为主,也可以生产方为主;同一个单位也可以同时参加多个联合体。参加联合的独立科研机构,仍享受原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2.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与企业、企业集团联合。这种联合应保留各方原有法人资格。确实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机构合并,依法成为新的法人。无论实行联合还是机构合并,都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机构合并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专业上互补对口;二是有利于提高总体效益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科研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企业集团从其销售额中提取。
   3.行使行业技术中心职能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和企业联合,其行业技术中心职能不变。
  有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也可以主要通过转让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建设作贡献,以独立科研事业法人的资格开展工作。
   4.基础应用研究和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机构,必须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课题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努力增强科学技术贮备,提高科技公用服务效果。同时,也应努力发挥各自专业的持长(包括一部分可以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试验装备)和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
   5.高等学校要继续主动深入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系,实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为高校创造条件,吸引和发挥他们的科技优势,为振兴地方经济作贡献。
   6.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分析各自的科技、产业优势,并积极创造条件,辅以必要的优惠政策,建立本地区和本部门、跨地区和跨部门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形成一批技术水平较高、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后劲较大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基地,加快开发进程,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更新和改善。

  四、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积极扶植、加强引导”的原则,促进我省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科委要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技术市场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技术市场活动的规划和组织,技术合同的登记和统计,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做好技术贸易机构的注册登记、技术合同鉴证和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一律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有关规定对技术贸易收入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银行一律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有关规定承办技术合同项目的科技信贷和费用结算业务。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技术市场经营活动;各类社团组织可依法设立技术咨询机构,积极开展中介服务;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要办好技术开发或技术咨询等技术经营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技术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合同法》,加强技术市场的法制建设,为繁荣技术贸易、发展科研生产联合创造良好环境。

  五、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精神,对全民独立科研机构的编制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实行定编定员。今后凡增设新的科研机构,均需按统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同级科委、编委和财政部门审批。调整现有科研机构(包括机构更名、级别升降、合并、重组和撤销)及其人员编制也按此程序办理。

  六、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加快削减科研事业费的速度
   1.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今年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实行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与发放奖金免税限额挂钩的办法,鼓励科研机构加快削减科研事业费速度。科研机构发放奖金和缴纳奖金税均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科研机构三项基金比例和发放年度奖金数额的确定,由科研机构的主管机关审核,报同级科委和财政部门批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对经考核确认经营管理好、贡献大、完全取消了科研事业费拨款(可扣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专项任务的经费计算),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由主管机关报请同级科委、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可给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百分之三的工作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和职工适当增发一次性奖励工作。增发的奖励工资全年可按二至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掌握,按年度审批和确定奖励对象。所增加的工资额从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
   2.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在为社会创造效益的过程中,合法创收,积累资金,其科研事业费在五年左右时间内逐年减少,直至基本或完全停拨。科研机构行使行业技术中心职能或承担行业技术服务工作,采取谁给任务谁给经费,或谁受益谁给经费的办法。
  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包括农业和技术基础性科研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服务,增加收入,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顶抵科研事业费。
  省、市、县对财政逐年增长的和改革中削减顶抵下来的科研事业费指标,应认真规划,把这部分资金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加强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具体做法按《江苏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办理。

 

  七、积极改革科研机构内部领导体制,逐步实行所长负责制
   1.按照党政分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科研机构要积极扩大试点,逐步推行所长负责制。同时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所长是研究所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所长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党委通报工作情况,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委和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凡任期目标(或任期内阶段目标)完成较好,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且做到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研机构,其所长和其他所一级负责人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任期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允许申请辞职或提前免职。对所长的奖惩,可由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执行;也可将对所长的奖惩措施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写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在民主考核评议的基础上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积极试点,摸索具体办法。
  试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科研方向任务明确,科研工作基础较好,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责任制比较健全,所长和其他领导成员素质较好,本单位干部群众有实行所长负责制的要求。实行所长负责制可由研究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科委和干部管理部门备案。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不搞统一模式。凡基本具备条件的省属独立科研机构,应尽快实行所长负责制。市以下独立科研机构的试点工作由各市安排。
   2.实行所长负责制必须严格挑选所长。主管部门首先要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推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对任用对象的德才条件进行认真的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对所长人选的要求应有所区别。

  八、摸索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有效途径
  各地区、各部门应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内部分级承包考核的试点,对部分管理水平较低、人员较少、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试行租赁、承包办法。在确定承租、承包人选时,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的意见,经科研机构主管部门批准。承租、承包的责、权、利应在合同中写明,并进行公证。

  九、积极改善大中型企业的科技管理,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的潜力
   1.大、中型(含军工)企业工程技术力量集中,技术装备条件较好,企业领导应当具有领导生产和科研的两套本领,要把企业工作的着重点逐步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2.大、中型企业厂办科研机构可在企业内部实行分级核算和承包,企业在科研开发经费、试验装备和人员配备上要充分给予支持,并赋予必要的自主权。厂办科研机构内部的科研管理可参照独立科研机构的办法进行。
   3.大、中型企业在发展横向联合时,要发挥厂办科研机构在带动其它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厂办科研机构在完成本企业交付的科技任务和在不损害企业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要允许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税后纯收入用作集体福利和奖金的部分,按厂办科研机构得大头,企业得小头的原则进行分配。
   4.大中型企业在与独立科研机构合并或实行紧密型、半紧密型联合后,仍必须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如条件成熟,两个科研机构也可以实行一体化。
   5.对同时行使行业技术中心职能的厂办科研机构(即二类所),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调整和整顿,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和任务,没有具体任务而空有虚名的应予取消,行业主管部门只下达任务而不提供相应经费的,企业和所属科研机构可拒绝承担。

  十、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1.支持和鼓励科技力量较富裕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科技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苏南到苏北、到边远地区和科技力量较薄弱的单位,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扶贫工作,待遇从优。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并将此作为对本人考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2.支持科技人员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按上述流向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到新的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对被批准调离或辞职的人员,其住房分配等一切福利待遇。当事各方必须认真协商,作出明确约定和安排。科技人员申请辞职必须在三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单位领导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未作答复,即可视为已同意本人申请。对被批准停薪留职或借调的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和聘用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双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确定该停薪留职或借调人员的聘期、责任、报酬及其它待遇等。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科技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原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奖金总额不减,所停薪金由原单位合理使用。允许科技人员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按合同和协议取得合理报酬。技术入股者可以按股分红,成绩显著者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不批准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停薪留职或借调的申请;未经批准,不辞而别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有正当理由,申请未获批准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3.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允许辞职或停薪留职:在国家重点科研、设计和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技术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聘用合同期内或其它协议期未满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未满规定习期(一年)和服务期(五年)的;由单位出资定向培养(一年以上)或引进的人才工作未满五年的。
   4.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兼职科技工作。兼职人员在与聘请单位签订合同前,需向本单位报告并征得领导的同意。
   5.鼓励和支持离、退休科技人员应聘从事力所能及的专业技术工作,其合法收益归已,本人原离、退休的薪金、补贴和其它待遇不变。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被批准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和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科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并按章纳税,获取合理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的正当经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充分发挥多方服务、经营灵活、拾遗补缺的特色,面向社会,面向经济,搞好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做好服务工作。
   7.科技人员在面向社会从事各类科技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保守机密,信守聘约和合同,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
  以上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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