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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富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手续,现对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和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富国税政(2003)50号)中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各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材料的逐项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局。

  三、市局相关科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下文减免,并对减免税进行台帐跟踪管理。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济实体)在减免税未批准前,必须按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减免税批准后予以退还。

  五、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税、地税部门的联合年检,凡经年检合格的,由市局核准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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