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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 2008-02-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劳动力就失业情况,切实加强劳动力资源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第28号令)的要求,建立、完善城乡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就业形势和就业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因此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调查时间安排
每年定期开展两次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时间安排为:
第一次调查:6-7月份;
第二次调查:11月-12月份;
非定期调查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二)调查方式
1.抽样调查;
2.普查;
3.典型调查;
4.重点调查。
(三)调查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失地农民;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四)调查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就业愿望、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另行制定。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列支。
(五)调查形式
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以问卷形式入户调查。
(六)调查工作的组织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劳动力调查工作,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组织调查员培训,汇总分析全市劳动力调查统计结果。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汇总分析本区(县)抽样调查统计结果;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镇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汇总分析本街(镇)抽样调查统计结果。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入户调查工作。
二、建立农村劳动力统计报表制度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建立农村劳动力统计报表制度。
(一)统计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十二个涉农区县。
(二)统计报表内容
《转移农村劳动力村级统计汇总表》(附后);
《转移农村劳动力乡镇统计汇总表》(附后);
《转移农村劳动力区县统计汇总表》(附后)。
(三)统计期限
统计期限为"季度报表"。
(四)统计方式
以村委会为基层统计单位。村、乡镇、区县逐级汇总上报。
(五)上报时间要求
劳动保障工作站:统计上报时间为每季末2日内。
乡镇劳动保障中心:统计上报时间为每季末5日内。
区县劳动保障局:统计上报时间为每季末7日内。
三、改进城镇劳动者就失业统计工作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失业统计是城镇劳动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统计基本情况依托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各类统计报表由系统按月自动生成,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认真做好就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同时作好统计分析工作。
另外,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原使用的《天津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天津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统计表》废止。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劳动力统计调查报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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