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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计经委关于扶持市属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政策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3 生效日期: 1985-06-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计划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加速我市矿山改造,克服资金困难,调动矿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经与市财政、劳动、税务、人事等有关部门商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政策性亏损的矿山企业(凤凰山铁矿、吉山铁矿、九华山铜矿)实行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亏损包干基数以八五年市核定的亏损指标为准,亏损指标每年递减十一万元,递减率八六年为百分之三点六,八七年为百分之三点七,一定三年不变。如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化时,再作适当调整。
  二、在包干期内纳税有困难的政策性亏损矿山企业,经市批准,可免征产品税。
  三、具备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国发[85]2号文件精神,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幅度或产品销量挂钩浮动。工资总额的基数、挂钩的指标以及浮动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企业和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核批。
  四、为了充分调动矿山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矿山企业的兴旺发展,拟采取下列措施:
  1、矿山企业的奖金税,依据国务院国发[84]84号文件精神,省照省级矿山的办法处理。
  2、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以上技术职称,工龄满十五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参照农转非的有关规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将其在农村的家属户口迁至郊区矿山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在市劳动部门的指导下,矿山企业可以从自然减员和劳动计划指标内首先招收城镇职工子女,招收不足时,可招收农村职工子女为计划内合同工;凡在井下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工人,因年老体弱不能适应井下工作而调到井上安排其他工作的,退休时可继续享受井下待遇。
  4、对矿山企业的技术工人(电工、电焊工、驾驶员)和井下主要工种计划内合同工的合同期企业自行决定。
  5、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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