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3)16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部署,我省对小水电自供区及趸售区、转供区开展了农网改造。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作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移交给当地供电企业的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内供电局已接收或拟接收的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自2003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0.53元/千瓦时执行。个别区域原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低于0.53元/千瓦时、且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也可考虑分步同价,但最迟应于2005年底前执行到位;具体分步同价方案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定。
二、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内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其他用电到户价格应按县(市、区)网现行经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到户电价执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过程中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