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3]30号
各市人民政府:
最近,我省部分地方出现了部分群众因心理恐慌抢购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不法经营者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导致市场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况。为稳定市场、保障有效供给,确保防治“非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粮食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粮食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品种、具体方式、具体时间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要既有利于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又有利于促进生产、保障供给,统筹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的对策建议,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坚决果断地打击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