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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将达到9万多人,比2002年增加3?5万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统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分析高校扩招后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三)强化高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办学的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高校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的规划,动员和组织教师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拓宽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四)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我省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优势,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简化程序,为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事代理。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和西部地区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乡村锻炼。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对他们的管理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做法,引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社区、街道工作,以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对浙江籍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七)继续做好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吸纳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到教学、科研和管理第一线,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坚决清退农村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腾出岗位吸纳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八)放宽高校毕业生择业限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范围不受限制。坚决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师范类毕业生要逐步放开就业限制。2003年,对教育系统需求较少的部分职教类毕业生和长线专业毕业生允许其跨系统就业,对教育系统需求较大的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等专业毕业生,允许其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双向选择的比例扩大为50%(丽水、舟山两市生源毕业生双选比例为2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毕业后两年内可在全省范围择业。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强就业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免费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免费保管档案。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十)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两年,学校继续为其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要求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应积极指导学校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及管理工作。
  (十一)简化和规范高校毕业生落户手续。全省各地都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为毕业生顺利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公安部门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证明、劳动或聘用合同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其落户手续。

  三、加强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二)建立、完善调控机制。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安排招生计划、专业结构调整、学校基建规模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因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十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各高校要根据国家、我省“十五”计划和现代化建设目标所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科技发展的趋势,积极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提高教学质量;要加强对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
  (十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地、各高校都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在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特别是各高校要建立起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保证不低于1∶500;对就业工作所需经费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核拨标准不低于学生所交全部学费的1%。
  (十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大力度,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要逐步建立起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服务网络,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良好服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市场,防止出现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地、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功之路。
  (十七)进一步重视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普遍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要把就业指导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积极开展成才指导、素质指导、择业指导和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求职技巧指导及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和指导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设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和潜能。
  (十八)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大力宣传在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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